六、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6.鼓励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多元股权结构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通过合资、出售、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由国有法人控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尽量减少国有股比例,国有股一般不得超过50%。改制后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隶属关系。
28.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原主体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除给予经济补偿外,应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促进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29.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体企业要积极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造条件,原辅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连同人员一并分离。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辅体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辅体企业净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的,主体企业应予以补足。
七、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30.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待遇。国家公务员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经营者兼任行政职务的,要限期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岗变薪变。
31.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机制。除应依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企业管理人员外,要扩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面向社会竞聘上岗试点。推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在企业内的竞聘上岗。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也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
32.建立企业用工能进能出机制。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按定岗定员的原则,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33.建立职工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全面推行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职工收入与岗位、工种、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岗变薪变。进一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八、严格改制操作程序
3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变动,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