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且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予以核销,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足以冲销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坏账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
20.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依法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21.企业完成改制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改制后企业需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登记、房产过户、工商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优惠。
22.企业改制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金融债务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解决。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严格防止利用企业改制逃废、悬空债务。
五、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23.按照属地管理、属地移交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生活设施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24.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的教师待遇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精神办理。对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比较集中且人数较多的市,因接收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地方财政难以承受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照顾。企业所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后,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暂予以封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今后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处理。
25.采取多种模式,积极推进企业所办医院分离移交。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对企业医院进行分离改制,与企业脱钩,组建独立的多元化法人单位,并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医院实行撤并,或改成企业内部卫生所。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所属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机构的分离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