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拖欠应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由企业一次性补发,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经职工同意后可转为职工在企业的股份。
1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4.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后企业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改制时,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测算后从改制资金中预留,预留资金可交有关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履行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15.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寿命确定。
16.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精神,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7.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4〕6号)执行。自谋职业职工以及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的党组织关系按属地原则,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改制后企业新录用职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企业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自谋职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属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四、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18.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管费用等,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财政等途径予以解决。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
《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承认职工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