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大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按照做大做强、产业关联、产品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大企业兼并、收购小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中。
6.通过招商引资等增量调整和股权转让等存量调整办法,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民间资本改组改造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鼓励国有股权依法向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转让。对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改组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政府对其经营层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7.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收购、合资和租赁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收购国有中小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中小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
8.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其中中层以上管理和技术、营销骨干(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在职工股中持大股。鼓励大型企业的职工股以社会法人的形式参股。鼓励职工依法整体收购中小企业,对净资产较大的中小企业,职工一次性整体收购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或对未收购资产实行租赁,当交纳租金总和达到租赁初始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租赁资产的产权,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期权激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可采取一定方式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股,并约定相应的服务年限、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经营管理者可享有分红等有限股权和期股所有权;可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权,并就其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9.支持企业通过规范改制,实现境内外上市,特别是要争取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提高企业竞争力。
10.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存续企业可通过依法破产、关闭等办法,使其退出市场。符合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
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就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本人同意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但不得将职工是否入股作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对被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
《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