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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政[2004]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住宅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对照分等定级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参照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入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成本、相关税费和合理利润后的业主应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费。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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