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推动职业院校与职业中介一体化。职业院校要明确专门机构、专职队伍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的紧密结合。省里要建立会员制的专门网站,吸引学校、企业参加,完善职业教育就业信息平台。
五、全面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13.创新职业教育投入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
——增加并用好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把职业教育作为牵动经济全局的重要先导性产业和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性事业加以扶持。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投入。经费的使用要公平面向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重点支持骨干职业院校建设,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市、区,下同)要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其数额应不低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
——实施职业教育扶贫计划。要把对贫困人口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其学习技能、提高其素质作为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贫困县实施职业教育扶贫计划。市、县政府要挤出财力,安排一定资金,通过发放职业教育“教育券”或“特困生补助”等形式,资助贫困生通过职业教育获得致富本领。开展苦脏累险专业(工种)学生的政府助学试点。健全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
——完善收费制度。根据职业教育特点适当增强职业院校收费管理的灵活性,在控制收费总水平的前提下,允许紧缺专业和品牌专业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以及时反映市场供求,促进职业教育结构的优化。
——强化金融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开发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推进银校合作。支持利用学校后勤服务收费权质押和后勤服务设施抵押等方式筹集信贷资金。政府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要更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职业院校扩大融资。职业院校要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14.完善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继续完善以市为主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独立设置职业教育职务评定委员会和职业教育专业审定委员会,尽快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和职业教育办学质量评估标准。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由学校按教育部制定的专业目录自主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按照职业岗位群设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分别报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在招生、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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