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宽多元办学的渠道。坚持政府主导,确保教育质量,在充分发挥公办职业教育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民资、外资、行业和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特别要把民办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为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鼓励创业催生一批。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股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院校。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办学基础较好的民办短训机构,在符合条件的专业试办中等学历层次的职业教育。
——联合办学培育一批。支持公办职业院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业院校或民间资本合办职业教育。省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要推出一些专业或项目开展联合办学试验。支持公办高等学校按股份制形式吸引社会投资,通过联合办学新建一批按民营机制运行的职业院校。
——推进改制激活一批。支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整体改制,每个市可选择1至2所学校先行试点,改制后原经常性投入办法和教师身份保持不变。在推进职业院校的重组和整合中,要防止公办职业教育资源的流失。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公开竞聘试点。全面推进公办职业院校内部机制改革,实行更为灵活有效的管理、人事、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办学活力。
——扶持发展壮大一批。省里通过经费资助、贷款贴息等途径,扶持若干所办学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院校,使之上规模、上水平。各市也要重点扶持一批民办职业院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民办职业教育集团。
——依托企业发展一批。不能把企业办职业教育作为企业办社会的内容加以剥离。支持和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要支持和鼓励大企业兴办一批紧缺的职业教育专业。注重依托企业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扩大开放引进一批。积极引进发达地区和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来皖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和分校。对来皖举办职业教育的,可比照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4.完善鼓励多元办学的政策。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多元办学的政策。
——优化审批标准和程序。着眼于鼓励发展,从实际出发,修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职业院校筹建过渡期制度,降低创业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今后举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落实并改进投资优惠政策。各地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职业院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样的政策。民办等职业院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专项用于学校建设,捐助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盘活公办院校存量资产,通过校产置换、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筹措经费,收入全额用于职业院校建设。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教育费附加。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职业院校在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申请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