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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救[2004]20号 2004年10月11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三部委《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国家三部委《通知》,是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后的又一部重要文件,它对于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应保未保问题比较突出,五保供养标准偏低,农村敬老院发展缺少投入,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时研究和切实解决。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拟制预算,力争在明年初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标准偏低的县(市、区),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提高,确保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理顺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渠道,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兑现
  200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0号),明确了五保供养经费通过县级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金,由确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储蓄存折,原则上由县级专户每年分两次转入存折;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县级专户拨至供养单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村级三项经费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将发生一定变化。为保证五保户供养资金的落实,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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