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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100号 2004年12月6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期,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37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文件,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认真学习卫生部《通知》精神,按文件要求明确并继续做好卫生部门所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食品的专项整治。要强化日常性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行为。各地卫生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认真开展卫生许可证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防卫生许可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强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规范化。要加强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防止各类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对国务院《决定》中明确的卫生部门重点做好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的职责,要一丝不苟、认真履行。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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