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省管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由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五)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驻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设在各市、县(市、区)的有关机构,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管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工矿商贸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三)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各市的有关机构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四)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