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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
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和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4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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