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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时间。各市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2005年全面铺开,2007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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