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落实农村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开展这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城乡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和耕地保护,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另行安排)。林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