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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防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按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和备案。
  (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有关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提留或列支。
  (四)产权交易。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资产定价。国有产权的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无形资产、企业盈利能力、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六)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并不得享受10%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并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七)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企业产权的资金,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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