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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4]4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21日

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

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

(2004年9月29日)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中办发[2004]24号)精神,深化我省文化体制改革,现就有关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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