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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4]2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活动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和支持。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厅另文印发)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创建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层层落实,稳步推进。
  二、评审程序
  1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照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符合参评要求的,向省科技厅申报。
  2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3评审委员会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专题研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三、奖励措施
  1对通过评审的市、县(市、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授予“浙江省科技强市”和“浙江省科技强县”荣誉称号。
  2对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由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
  四、复查工作
  对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由省科技厅按照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对评价指标出现退步或复查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委、省政府将视情分别给予预警或取消荣誉称号处理。
  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自2004年起正式实施。同时,停止执行《关于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活动的通知》(省委办发〔1996〕35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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