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检查指导。
21.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省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的成果,继续抓好“五项制度”、“十不准”的落实。
2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是在全国最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省份之一,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各级政府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总结并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七、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3.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全省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在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4.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完善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26.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审查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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