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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13.科学合理制订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及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制订立法计划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省内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4.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15.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作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审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情况及理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组织实施)。
  16.逐步建立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的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7.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省政府要加大指导力度。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要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要尽量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
  19.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省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下大力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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