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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职工失业后,其原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若原单位无法提交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提交与失业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七、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住院,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而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在出院或生育后6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家属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凭相关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
  参保职工被判刑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或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因被判刑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失业人员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凭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九、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在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申领、支付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与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街道、社区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就业状况,精心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活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投入。对为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工种培训的收费标准执行。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介绍成功1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执行,未成功的每人补贴不超过20元的建档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十一、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划拨资金。迁入地应按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和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执行迁入地标准。
  十二、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计算基数,暂不包括实际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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