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备案制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按照“统一备案、并联操作、限时办结、全程服务”的原则运作。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同步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省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五)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经批准,推出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
  (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加快完善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和坚持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