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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浙政发[2005]4号)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高起点上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健全投资调控体系,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管,依法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牢固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企业投资审批制。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出台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地方政府发改委或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或经委)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二)规范核准制。严格限定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明确核准的运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宁波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相当于设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运作程序和要求,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要求向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都应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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