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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区域合作接待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区域合作接待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国内区域合作工作不断推进,我市与其他省市在学习、考察、项目洽谈和开展经贸合作等方面的活动日益频繁,接待任务愈加繁重,为了做好接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规范、有效的国内区域合作工作接待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政府代表团来渝考察洽谈,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协调,市接待办具体负责接待,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业务洽谈工作。
  二、地级以上(含地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代表团,由市政府对口部门牵头负责接待,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业务洽谈工作。
  三、地级以下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的代表团原则上由工作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和业务洽谈。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四、商务代表团和企业代表团(包括企业家)来渝考察、洽谈,以行业对口部门牵头接待为主,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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