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访人应当依法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或者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或者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无理纠缠信访接待人员;不得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不得在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外的场所以信访为名聚集;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吵闹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弃留在接待场所,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强制他人参与上访活动,组织、煽动、串联跨地区、跨行业上访;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人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生大规模群众聚集上访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对发生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群众聚集上访,由信访工作机构牵头,组织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事涉单位协调处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发生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群众聚集上访,信访部门、事涉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动员教育信访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对不服从疏导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对在重要场所或重要会事期间聚集上访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信访工作机构和城管、卫生等部门及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事涉单位共同做好现场疏导和处置工作。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和形式上访(非正常上访主要指到重要敏感地区、重要会事场所及领导住地示威、静坐、拦截车辆、滞留等行为)。对于到省委、省政府机关门前和省领导住地围堵和纠缠的信访人,公安执勤人员应予以劝导,由信访工作机构和事涉单位在指定的接待场所接待;对集体串联上访、集体示威上访或集体越级重复上访,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事涉单位要做好处置和劝返工作,并对组织者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导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对跨地区、跨行业集体串联上访的组织者以及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向信访人强行索要上访经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上访经费据为己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新闻工作者、律师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参与集体访活动,不得从事不利于问题有效解决的采访报道和其他活动,不准借机收受信访人的上访经费,违者由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七、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卫生部门接回监护,对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卫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