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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维护
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的通知
(吉厅字[2004]18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18日

吉林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

信访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吉林省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作出以下规定。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当地主管该事务的国家机关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采取集体形式到国家机关上访,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机关的指定场所接谈。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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