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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严禁违法无偿使用林地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公路、铁路、采矿、埋设管道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用地单位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列入投资预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从严审核把关,不得随意减免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按规定用于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恢复森林植被的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力争稳中有增。林地、林木补偿费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额用于因林地减少而受损失农民的安置工作,不得坑农伤农、与民争利。需要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的,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规定,造成林地流失及林木损失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乱占滥用林地和少批多占、化整为零报批林地的行为,非法转让林地、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的行为,违规设立的各种开发区占用林地的行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非法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等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对不按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久拖不决的重大典型案件,要限期办结。
  建立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毁林案件要公开曝光。对省林业厅已通报的案件,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立即依法严肃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五、稳定和维护林权,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重视稳定和维护林权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林权证。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林权颁证工作,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为林权证,依法进行林地管理,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和流转的监督管理,防止在承包、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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