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94号 2004年7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省林业生态建设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修路、采矿、管道建设等占用林地的情况增多,一些地方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发〔2004〕7号)精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我省气候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林木成活困难,造林成本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和保护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和推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致使本辖区发生重大毁林占地案件,或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上级通报、督办的毁林案件不按期查结,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
森林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