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企业和奶站从收购生牛奶之时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公布常规检验结果,并通知奶样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户、场。
奶户、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牛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生牛奶质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以此检验结果作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据。
企业或者奶站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样保留九十六小时。
第三十四条 收购生牛奶的价格应当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牛奶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体细胞、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
企业和奶站应当在生牛奶收购处设置公平秤。
第三十五条 省奶业协会可以根据本省不同地区的生牛奶销售和收购的实际,按照维护购销双方共同利益的原则,不定期发布不同地区的生牛奶购销参考价格。参考价格可以作为企业、奶站与奶户签订购销合同时的参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奶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生牛奶加工与乳品安全
第三十七条 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奶业发展规划;
(二)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奶业协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提高研制新产品能力,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开发高附加值优质乳制品,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生产奶粉、液态奶等乳制品,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