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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建设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进一步理顺关系,对省直有关部门已下放给市州的行政执法职责直接下放到县(市)。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和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和效能型政府。全面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依法查处“三乱”和各种侵权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低成本投资环境。
  三、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1.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的原则,改革现行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除国债项目、财政预算内项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的项目外,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将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下放给各类投资主体。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尽快地在计划、经济贸易、对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全面清理各级出台的收费项目,凡违反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一律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并适当降低省市集中比例。今后,凡是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省里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12.支持经济强县(市)率先发展。凡2004年GDP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市)。凡经济强县(市)GDP增长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要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对经济强县(市)实行动态管理,达不到上述目标要求的予以调整。赋予经济强县(市)相当于省辖市的经济社会审批管理权限,对此,省政府将另行发文明确。省辖市所设县级区可参照省对经济强县(市)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各市拟定。省、市州都要加大对经济强县(市)的支持力度。
  1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要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从2005年起,按照分税分享、向县(市)倾斜的原则,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省财政从2004年起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调整财政体制的方案和财税支持县域经济的措施,由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在2005年至2007年间,从当年的超收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直接计算分配到县(市),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贡献大的经济强县(市),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工业发展。省、市州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县(市)、乡镇消赤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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