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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扩大快速通关服务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优惠措施。充分发挥内陆物流中心的作用,对于进口商品,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应将其转关至内陆物流中心报检、报关。扩大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企业范围,在全省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实施“便捷通关”;对A类企业非涉税出口货物实行“快速通道”。在业务量大的口岸,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提前报关”。进一步扩大担保放行范围。鼓励进出口量大、资信好的生产型企业积极向海关申请实行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五)推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扩大分类的范围和种类,积极推进免检工作。对大宗出口商品全面实施检验分类管理,重点抓好机电、轻工产品分类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进口货物快速查验系统”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属地检验,口岸凭证直接放行。对进口废纸等商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实现指运地检验检疫,发挥内陆监管点的作用。海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同时加强风险布控,提高查获率。
  (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口岸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各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着力提高代理、服务效率,促进口岸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大通关”建设顺利进行
  (一)加强对“大通关”建设的领导。“大通关”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通关”建设工作,要把“大通关”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的“大通关”建设组织机构,政府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大通关”协调机制建设。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重点口岸的地方政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重点口岸,要按照推进“大通关”建设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切实发挥各个组织的作用,实现大合作、大联动,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三)健全督查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建立民主监督与法制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查验、服务单位要开通投诉电话,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有关部门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限时解决对“大通关”工作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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