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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4]51号)


  近年来,全省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3〕27号)精神,按照《浙江省“大通关”建设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在缩短通关时间、降低费用、改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大通关”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推进“大通关”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大通关”是大流通、大开放的基础,是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的基本要求;是我省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内在要求;是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推进“大通关”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努力提高我省口岸整体工作水平和通关效率。
  (二)工作思路。按照“扩大视野、加强协调、完善平台、改善环境”的要求,围绕“一个目标、两个平台、三个机制、四个重点”的思路开展工作。即:以“有效监管,方便快捷”为目标,积极打造公共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协调机制和督查机制,在重点关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工作目标。在2004年年底以前,凡符合通关提速条件的,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提发货要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在10小时内完成,特殊区域、特殊行业在8小时内完成。杭州(空港)和宁波(海港)等重点口岸要全面实行24小时、无假日通关工作制,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港口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快边检对入出境旅客查验速度,散客平均每位在45秒钟之内完成,对提前申报的入出境团队旅客平均每位在20秒钟之内完成。船舶进出港手续原则上在岸上集中办理,确实需要登轮办理的,要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上船后1个小时内办结有关手续(来自疫区需实施检疫和卫生处理的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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