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
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
(浙政发[2004]52号)


  为了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努力减轻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确定和实施,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科学界定享受补贴的对象范围,合理限定相挂钩的生活必需品种类,妥善设置补贴的具体方式。
  (二)公开公平。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以及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一视同仁。
  (三)积极稳妥。既大力探索多种有效的途径,通过物价补贴以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又充分考虑各地承受能力,与当前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四、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依据。要根据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项目及其占总消费支出的结构比重,确定统计代表规格品及相应权数,编制全省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具体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实施,自2005年开始正式向社会发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