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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蔬菜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六、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基地办颁发的省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省基地办报告。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建省“菜篮子”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查和交流活动。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基地办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省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条件的或者转产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产品在一年内被3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按照省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九、省基地办对省级副食品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将其从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中删除。
  十、省基地办定期公布和表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基地场和管理人员。
  十一、本办法由省基地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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