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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

  3、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1)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程。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用一补一”的原则,保持耕地占补平衡。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制、基本农田认定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许可制度和补划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全省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稳定在121.93万公顷。同时,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沃土工程”等项目,保护和提高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
  (2)加大土地整理力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突出抓好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使土地整理成为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通过土地整理,“十五”期间新增耕地5000公顷,建成标准农田5万公顷,“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6667公顷,建成标准农田6.7万公顷。今后占用优质良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逐步推行表土剥离并用于异地改良中低产田或新开发耕地。“十五”期间,选择表土质量较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表土剥离异地改良试点工作。
  (3)加强围垦建设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围垦造地的科学论证制度,加强对围垦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趋利避害,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围垦工程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滩涂围垦,促进耕地占补平衡。
  (4)加强用地管理。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管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有效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批后跟踪管理,大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标准,推进集约合理用地。
  4、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1)实施水资源功能区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新一轮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制定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福建水(环境)功能区划》,统筹协调地区、部门间的用水关系,在库区、水源地、“五江二溪”沿岸等划定保护区,对江河源头水体进行特殊保护;实施千公里河道清水工程,加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实施生态用水,实现主要流域水体变清。到2005年,全省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质Ⅱ-Ⅲ类标准。到2010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国家Ⅱ或优于Ⅲ类标准,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2)加强蓄水调水工程建设。坚持以蓄水调水工程建设为依托,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中心,抓好大中型水库和调水工程的规划工作,加快建设仙游金钟、诏安龙潭、龙岩白沙、浦城王家洲等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库。加强山地水利工程建设,新建一批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开工建设晋江金鸡高干渠、惠东南水源、山美水库向泉州市引水工程等城市及开发区引水工程,不断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逐步解决区域性、工程性缺水问题。
  (3)强化用水管理。运用经济手段和价格机制,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引导节约用水。“十五”期间,开展1-2个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70立方米,完成节水灌溉面积16.7万公顷,每年建成2-3个省级现代化节水灌溉示范园区。
  5、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
  (1)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合理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专项规划。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符合规划的小矿进行联合改造,实现矿山经营规模化和集约化;探索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建设,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强化矿山监督,大力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到2005年,全省固体矿产综合采选回收率比2000年提高3-5个百分点。
  (2)突出解决矿业开发的生态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促使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环境保护措施;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开采项目,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对已造成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等问题的矿山逐一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2005年,全省矿山环境污染及生态恶化的状况基本得到控制。矿山工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内。闭坑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30%。
  (3)综合治理“青山挂白”。严禁在禁采区设置新的开山采石场(点),限期整顿和关闭现有采石场(点)。采取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逐步恢复已关闭采石场(点)的植被。到2005年,基本完成禁采区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严格矿山火工材料等供应制度,对无证开采项目不得供应民用爆破物品和供电;科学划定禁坟区,严禁在禁坟区新建坟墓,对已建坟墓进行清理,严重影响景观的要限期搬迁;加快殡葬改革,争取每个县建设一个殡仪馆,到2005年火化率提高到70%。
  (4)开展重点区域的地球化学调查评价。运用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遥感调查等方法,查明沿海平原地区和红土台地、山间盆地、河谷两岸的地质环境状况,对调查区的土壤元素特别是重金属含量、运移特征、浅层地下水质量及其对人类生活、农作物生长的影响作出评价,为城乡规划、生态农业发展、环境整治和地方病防治提供依据。
  (三)构建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有利于身心健康、资源节约、布局合理、自然和谐的具有亚热带特色的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村镇,为所有居民提供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1、创建生态城市
  (1)建设各具特色的生态城市。“十五”期间,厦门初步建成海湾型生态城市;福州、三明市要在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绿化水平和档次,初步建成山水园林生态城市,漳州、泉州市等城市要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争取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永安、邵武等市要加大绿化建设力度,确保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其他城市也要因地制宜,建成凸显自然风貌和人文特色的园林城市。同时要积极争创资源节约型城市。扩大城市绿色空间,突出抓好城市中心区绿地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城市森林带建设。至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和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7.5平方米和4.8平方米;加强城市重要地段、历史街区的城市设计工作,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和风景名胜资源,充分利用园林景观、江河湖泊景观、山川景观和道路系统,加快城市生态系统建设。
  (2)有效整治城市人居环境。重点抓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加快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加快整治城市内河、内湖以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清洁能源,积极推进餐饮业煤改气、油改气和净菜上市工作;严格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粉尘等污染;实行噪声分类管理,消除噪声污染;治理医疗废弃物和电子废弃产品污染。至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等达6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90%;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95%,餐饮业燃气使用率达到70-80%,油烟基本得到治理;净菜上市比例达到30-50%。至2007年,建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设区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
  (3)推进城市环境设施运营产业化。改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投资、建设和运营体制,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抓紧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政策,推进污水回用、污泥利用和垃圾分类收集以及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城市绿化用水、马路洒水等逐步限制使用自来水,鼓励使用回用水。至2005年,设市城市至少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和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
  (4)建设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制定公交优先政策,建立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至2005年,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8.75标台;推广使用清洁交通工具,逐步发展高效、节能、尾气零排放、低噪音的新型无轨电车。市内出租车要加装催化转换器并逐步向环保型汽车过渡。采用排气净化技术,改造现有机动车。在各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公交车、出租车逐步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清洁燃料,配套建设汽车加气站;在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基础上,加强摩托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控制使用摩托车的方案。
  2、建设生态(绿色)社区
  (1)建设生态住宅小区。研究制订生态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和建设标准,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逐步建立水循环利用、垃圾分类处理、太阳能利用与节能、立体绿化、安全防卫和智能化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创造亲近自然、舒适安宁的居住环境;适应性改造旧住宅小区,使之逐步达到生态住宅小区标准。至2005年,建成一批符合标准的生态住宅小区和绿色社区,新建住宅小区噪音达到功能区划要求,绿地率、太阳能利用率分别达到30%和3%以上;设市城市都要建设示范生态住宅小区,其他县也要加快示范生态住宅小区建设。
  (2)推广应用生态环保建材。制定优先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政策,推广使用节能、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构配件和装饰材料,淘汰高能耗、有污染的建材和设备;制定出台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强化对住宅室内环境质量专项治理。
  (3)开展生态社区试点建设。推行以人为本理念,制定生态(绿色)社区建设规划和标准,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健身、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社区绿化、美化、净化、静化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普及生态文化。至2005年,全省城市社区下水管网普及率达到80%以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城市建成区内4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标准,其他城市也要积极创建并建成一批示范生态社区。
  3、建设生态村镇
  (1)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加强和改进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突出生态规划的内容,做到村镇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实施,保护农村自然风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中心镇要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小城镇要抓紧编制村镇绿地系统规划,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加强景观建设;合理规划和安排农村住宅用地;规范村镇规划调整、审批制度,将乡镇生态建设年度目标要求纳入村镇建设目标责任制;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和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至2005年,全省重点镇规划得到进一步修编,省级试点村镇住宅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达到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镇。
  (2)不断完善村镇环境设施。加强村镇环境卫生工作,加大“脏、乱、差”治理力度,加快改水、改厕、改圈、改电、改路步伐,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户厕和公厕,突出抓好溪河、水沟的污染治理,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生活污水定点排放;根据农村生态环境承载力,对立地条件差的村庄,结合“造福工程”有计划地进行搬迁。至2007年,全省行政村基本普及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5%。全省小城镇和省政府确定的20个重点中心镇建成区平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25%左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和20%,启动小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3)开展生态村镇试点建设。在每个县(市)选择1-2个村镇作为试点,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和河流污染治理力度,逐步完善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系统;积极开展创建省级村镇住宅优秀小区活动,推行住宅小区建设方式,推广使用环保建材;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建立立体种植群落和富有特色的绿化系统。力争至2005年,建成一批示范生态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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