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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立面拥有足够的实墙面,可以将小店铺招牌广告统一布置于一体,高度相同a,厚度b,宽度c。
第八条 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步行街区可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此类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
(二)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2米;
(六)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筑二层悬挑楼板下端或已设置招牌广告的下端可以另设吊挂式招牌广告。
高度a≤300mm,厚度b≤200mm,宽度c≤1000mm,下沿距地面d≥2500mm,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大于6000mm。
第九条 在多层商业用途建筑物(高度H,24米或七层以下)楼顶上设置的,用实体字式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高于3米,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第十条 独立式招牌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标准形式(立柱式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区,除本指引禁止性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鼓励招牌广告设置的个性化创意。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鼓励采用特殊材料制作或以特殊形式设置能够反映出我市商业文化特色新形象、新理念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平行于墙面、垂直于墙面、在多层建筑物楼顶的形式设置招牌广告,每种形式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总数不超过3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