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 深工商联字[2004]4号)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现予印发。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第四条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