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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市物流主管部门在受理后6个月内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自该固定资产购置后5年内,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上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未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自有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等不履行项目资金合同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申请;
  (二)按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按合同约定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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