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二章 补助和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支持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注册资金在600万元及以上;
(三)具有先进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理念和合理的运营方案,实际已投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以600万元为限。确需超出限额补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物流管理项目和物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且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以100万元为限。对物流服务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每户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制定深圳市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近3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交纳税证明、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审批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