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6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深财企[2004]3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统筹考虑年度财政收入情况后,在当年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我市六大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第三方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承接全球500强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物流服务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物流服务是指以多种方式为大型商业客户提供采购、销售和储运等多环节、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业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重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