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造条件培养人才、输送人才。鼓励保险监管机构和各类保险机构选择深圳作为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引进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努力将深圳建成保险人才培训中心。鼓励深圳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境内外相关资格考试。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保险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组织、人事部门继续将保险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根据需要保证一定的名额指标。
五、大力加强深港保险业合作与交流
(一)加强深港保险业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深港保险业发展论坛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为两地保险业业务交流提供平台。推动建立深港保险同业间定期互访制度,共同研究促进两地保险业发展的具体事宜。
(二)加强深港保险产品研发合作。鼓励香港保险业经营机构将研发部门迁入深圳,支持深港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开发保险产品。
(三)加强深港保险监管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深港两地保险监管合作与交流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合力打击跨境非法经营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六、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一)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大保险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新闻媒体应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保险业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建立由深圳保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金融办、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参加的业务协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三)营造良好的资金运用环境。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保险资金的吸引力,形成资本、货币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领导,为保险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我市建立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领导协调小组和若干专题工作小组。领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人参加。专题工作小组由保险监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参加。专题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动本专题领域内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