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深圳新设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上年度利润达到规定数额,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大力支持保险业改革创新
(一)支持保险业组织创新。积极探索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鼓励保险企业在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上市指导,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中遇到的税收、土地、房产等有关问题。支持本地保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现有保险政策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拓华南、全国乃至国际市场。
(二)支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发展责任保险,为医疗、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提供风险保障;发展中小型企业保险,为民营、高科技企业等提供服务;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推动外汇保险业务试点工作,满足市民多元化的保险需求。推进保险服务的网络化建设,提高保险服务效率。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保险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三)支持保险企业管理创新。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企业创新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效率;支持企业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支持保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标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灵活的员工激励制度,如期股期权、员工持股等。
四、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
(一)加大力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落实保险人才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吸引境内外保险专业人才来深发展。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为保险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教育部门在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保险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