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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19日 深府办[2004]197号)


  《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为促进深圳保险市场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保障生产和流通的安全与稳定,更好地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服务;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和巩固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实现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市保险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服务水平和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深圳保险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
  环境,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人才聚集和业务拓展,抓住CEPA机遇,使深圳保险业形成产品、服务和规模优势,取得更大发展。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和服务,努力推进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深圳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高的优势,加快深圳保险业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从市场局部开放向全面开放转变,从单一服务功能向多重功能转变,从相对独立发展向与外部联系更加紧密转变,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深圳成为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二、大力引进各类保险市场主体
  (一)切实为各类保险市场主体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规定,将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范围。对新设立的各类保险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为保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切实落实我市鼓励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在深圳新设立保险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深圳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大型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其用地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保险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在原来面积基础上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以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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