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放大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无息借款、无偿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和招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重点扶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考察、评审或招标的书面结果等资料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项目单位名单和金额;
(四)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向社会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市财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主管部门凭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委托借款采用简化程序,由受委托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委托借款名单范围内自主选定委托借款企业并办理借款手续。受托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借款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