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回收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向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