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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第三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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