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负责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安排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处室对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意见之后,应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和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鉴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