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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4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并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
  (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研发项目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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