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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0、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1、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广东省保税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1号),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法规授权,依法对福田保税区及生活区的规划、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以及房产市场进行监管;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和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对保税区及生活区内违反规划、土地、建设工程、房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对保税区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3590259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广东省保税区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8号),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地震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上述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授权,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事务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进行报建管理,对人防工程质量、开发利用、使用效能及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安装、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防空组织的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人民防空教育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5004号(新洲路与红荔西路交叉口靠近莲花山处)
  咨询和投诉电话:83065046
  二、深圳市地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授权,负责全市防震减灾事务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无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或有无破坏典型地震遗迹、遗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时有无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核应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核事故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核事故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5004号(新洲路与红荔西路交叉口靠近莲花山处)
  咨询和投诉电话:83065046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6、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7、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8、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9、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10、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11、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深圳市气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气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内除军事气象外的气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违反气象法规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大气环境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行为。
  依法对不具备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依法查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之活动的行为。
  依法对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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