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3 ( 1 )由于用水量不确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故计算时乘 1.2 ~ 1.4 的弹性系数。
( 2 )对于开发建设比较明确的小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下限;对于市政给水管道,弹性系数宜采用中限;对于不确定因素较多,用水量增加可能较大的地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上限。
13.4.4 本条款提出了配水管网布置的要求。为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城市边远地区配水管网近期可以为枝状,但远期均应连接成环状网。
13.4.6 深圳现状配水管网以钢管、铸铁管和球墨铸铁管为主,由于管道老化,容易形成二次污染。目前各种新型管材较多,应合理选用以减少二次污染。
13.4.7 ( 1 )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管径不宜过小,以满足消防要求并留有余地。
( 2 )当给水管管径较大时,以输水为主。为保证输水安全,不宜在管道上设过多的开口,故设配水管。
13.4.8 ( 1 )给水管道多数两侧都有用户。给水管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是管线综合的需要,同时也便于管理。
( 2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 - 98),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30 米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考虑到本市各种管线较多,管位紧张,故采用道路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 时,两侧布置配水管。
( 3 )道路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但不包括人行道外侧的绿化带。
13.4.9 目前,深圳市局部的二次供水设施(例如加压泵站)大量存在,部分设施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供水水质。针对目前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增加了本条内容。
14 排水工程
14.1 排水体制
14.1.1 城市排水原则上宜采用分流制。但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少部分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面标高较低,采用分流制如不设污水泵站则污水无法排出,故近期可以采用合流制。
14.1.2 《标准与准则》( 97 版)规定:“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可采用合流制”。本次修订改为“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这有利于分流制的贯彻执行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4.2 污水量
14.2.1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 - 2000),污水量按给水量计算,其中给水量中的其它用水包括了管网漏水量,故污水量取给水量的 70% 。
14.2.2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 - 2000)确定。
14.3 雨水量
14.3.2 径流系数,在城市规划阶段雨水量估算宜采用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在选定径流系数时,应考虑城市的发展,以城市规划末期的建筑密度为准,取值不可偏小。
14.3.3 本条款分列不同重现期的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便于实际工作中的计算使用。
14.4 合流水量
14.4.2 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的改善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是不合算的。因此,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泄能力较大的合流管道时,可采用小的截流倍数。
14.4.3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本条规定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
14.5 污水处理及排水泵站
14.5.1 东江作为广东省主要的水源地之一,对水质要求较高,二级处理可能达不到排放要求。因此,对深圳市内东江水系的河流应预留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 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地 区,如季节性很强的旅游区等,应综合考虑,按高日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
14.5.3 ( 1 )城市污水厂的选址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2 ) 城市污水厂应选址在夏季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 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4.5.4 污水厂面积的确定不仅应考虑规划远期的需要,还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其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
14.5.5 对于远离城市管网的独立设施,如独立的别墅和风景名胜区内独立的服务设施以及其它一些独立的小型建筑等,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处理污水。
14.5.6 污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雨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确定。经计算,本排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与深圳市现状排水泵站用地基本一致。
14.6 排水管渠
14.6.1 排水管渠的系统布置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而不考虑全面规划进行设计,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设计建成,不考虑分期实施,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所以,排水管渠的规划应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4.6.2 明渠由于卫生条件差,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不宜采用。
14.6.3 ( 1 ) 由于污水量不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通影响 较大,故计算时乘 1.2 ~ 1.4 的弹性系数。
( 2 )污 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比《标准与准则》( 97 版)降低了 0.1 。降低最大充满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污水量留有余地,同时可以减少堵塞。经计算,在较小坡度的情况下,充满度按国家规范降低 0.1 ,可预留过水量30% ~ 20% 。其中管径 400 毫米 的污水管可预留约 29% ;管径 500 ~ 900 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 24% ;管径 1000 ~1500 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 20% 。
14.6.5 为了便于日常的维护管理,本次修订工作加大了市政道路下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具体标准由《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 D300 改为 D400。
14.6.6 为了减少对车辆行驶的影响,排水管道应尽量敷设在辅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下。对必须设置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机动道下时,应尽量设在道路两侧,而不设在快车道上。
15 电力工程
15.1 负荷预测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区电力系统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深化和落实。城市电力工程规划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标准,并考虑本地的资源条件和能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正确处理近、远期发展关系,提出城市发、输、变、配、用电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电力规划方案。根据负荷分布和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对城市各项电力设施在城市空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建设发展规模与城市电力发展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电力发展应立足于满足城市用电需要;同时,城市国民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的确定也受电力供应条件的制约。在编制城市电力工程规划的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电力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规划的编制才能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15.1.1 负荷预测是城市电力工程规划编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电网规模和布局的基本依据。负荷预测要具有科学性,应采用多种方法预测,互为补充,相互校核。常用的负荷预测方法有以下几种:
( 1 )弹性系数法:适于中、远期负荷预测,其预测数学模型为:
A=A0 ( 1 + R ) n · X 或 A = A0 ( 1 +X · R ) n
式中: A 预测期末用电量(或负荷值);
A0 预测起始年用电量(或负荷)值;
R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N 预测期年数;
X 电量弹性系数,或电力弹性系数。
电量或电力弹性系数 = 用电量(或负荷)年均增长速度 /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采用弹性系数法,关键是对预测期弹性系数的确定。预测期弹性系数应以现状弹性系数为基础,并对今后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用电结构变化以及节能等情况加以分析确定。采用弹性系数法既可用国内生产总值进行综合预测,也可用不同产业产值进行分项预测,然后汇总所得预测总值。当规划弹性系数小于 1 时建议用 A=A0( 1 + X · R ) n 公式计算。规划弹性系数大于 1 时建议用 A=Ao( 1 + R ) n · X 计算。
( 2 ) 负荷密度法:应根据不同的用地功能,分别采用不同的负荷密度指标。在 汇总各不同地块的负荷值时,应考虑不同地块间负荷的同时系数。负荷密度的取值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用地性质、不同时期和不同开发强度的要求,并与其它指标相互校核。
( 3 )综合用电水平法:确定综合用电规划指标时,首先要研究现状用电指标,并参考国内外同类型城市的用电指标,结合本地能源资源条件、能源构成、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居住条件、气候、生活习惯和供电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综合用电水平法主要用于预测城市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电负荷。
( 4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应注意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既要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要适应远期负荷增长的用电需要。在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时,应明确所用指标值的含义,并应考虑各级同时系数。
15.1.2 城 市规划用电指标的确定需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长时间的资料 积累。负荷预测时必须考虑相应片区的开发强度和节能设备的使用,以及其他种类能源的代换使用等因素。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应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指标的选取应结合规划对象的自身特点,近远期结合,并应与上层次规划相互校核。出入较大的应找出问题所在,深入研究确定。
15.1.2 .1 负 荷密度值是参照深圳市现状负荷密度值及国内外典型大城市负荷 密度值资料确定。根据资料统计, 1998 年深圳特区的负荷密度为1.12 万千瓦 / 平方公里,特区外为 0.67 万千瓦 / 平方公里,特区内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负荷密度值分别为 1.12 万千瓦 / 平方公里、 1.46 万千瓦 / 平方公里、 0.88 万千瓦 / 平方公里和1.73 万千瓦 / 平方公里。考虑城市可建设用地及负荷增长情况,规划负荷密度推荐指标宜为 1.5 ~ 2.5 万千瓦 / 平方公里,该标准适用于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
15.1.2 .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是参照深圳市现状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国内 外部分城市典型电力负荷调查”(水电部),以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中相关内容确定。
15.1.2 .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中规划人均综合和电量指标为 6000 ~ 8000 千瓦时 / 人·年。参照深圳现状及香港等城市情况,规划指标应适当提高至 8000 ~ 10000千瓦时 / 人·年。
15.1.2 .4 根据本标准与准则中的用地分类,结合各类用地的用电负荷特点,参 照现状典型地区负荷密度值,提出分类用地的负荷密度推荐指标。目前八卦岭工业区负荷密度约为 287 千瓦 / 公顷,上步商贸办公区负荷密度约为857 千瓦 / 公顷,莲花村片居住区约为 170 千瓦 / 公顷,体育馆片区约为 700 千瓦 / 公顷。综合上述地区及其他地区现状情况,提出分类用地负荷密度取值范围。该指标适用于分区规划及 以上层次规划。在指标选取时应综合考虑所处区位、开发强度和建设标准等因素。中心城区和高密度地区宜取上限值,其他地区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指标。在计算总计算负荷时,应将各分类用地的负荷值相加,并考虑总同时系数,总同时系数取值宜为 0.8 ~ 0.9 。
15.1.2 .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是根据不同性质建筑的用电负荷特点进行分类。主要用于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该指标为规划区内同一类建筑用电归算至 10 千伏电源侧的用电指标,而非某一建筑单体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在计算总计算负荷时,应首先计算各地块内各类建筑用电负荷,该负荷值需考虑各类型建筑用电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宜为 0.7 ~ 0.9 ),然后将各地块负荷相加,并考虑总同时系数,总同时系数取值宜为 0.8 ~ 0.9。在负荷指标选取时,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和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超高层建筑、大型高科技工业厂房、研发设施和大型空调仓储建筑等,以及上述指标中未包括的建筑类型,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具体指标。
15.2 供电设施
15.2.1 本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发电厂的建厂条件、国家关于逐步关停中小型燃油电厂的政策而制定的。城市电力部门应与城市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等密切配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生产与生活、局部与全局 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城市居民生活、工业、港口、风景资源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和矛盾。
15.2.2 城市变电站
15.2.2 .2 深圳市城市建设用地极为紧张,用电负荷总量大、密度高、增长快。应根据总体规划负荷预测进行变电站站址的规划和预留,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在规划预留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实施及可操作性,宜避免在地形复杂、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选址,同时宜避免在土地权属复杂或改造成本极高的地区选址。在有现状建筑物或需改造才能进行变电站建设的,应注意其改造时间与变电站建设时间的协调。
15.2.2 .3 500 千伏是目前我国跨省大电网采用的电压, 500千伏变电站是地区电力系统的枢纽,起着向城市电网输送电能的作用。其电压高,出线走廊密集,目前都是户外式布置,其输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站址及走廊用地需求较大。因此, 500 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以免对城市用地及景观造成过大的影响。 220 千伏变电站是处于 500 千伏枢纽变电站和 110 千伏负荷变电站的中间层,主要作用是城网的功率交换和经降压后向下级 110 千伏变电站输送电能,有些 220 千伏变电站也有 10 千伏出线,向其附近区域提供 10千伏电源。 110 千伏变电站起供应所在片区负荷电能的作用,一般设在城网送电线路或高压配电线路的末端,站址应位于负荷中心。
15.2.2 .4 本条款所采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82 )中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表 单位:等效声级 Leq ( dBA )
┏━━━━━━━━━━━━━━━━━┯━━━━━━━━━━━━┯━━━━━━━━━━━┓
┃ 适用区域 │昼间( 6:00 ~ 22:00 ) │ 夜间( 22:00 ~ 6:00 ┃
┃ │ │) ┃
┃ │ │ ┃
┠─────────────────┼────────────┼───────────┨
┃ 特殊住宅区 │ 45 │ 35 ┃
┃ │ │ ┃
┠─────────────────┼────────────┼───────────┨
┃ 居民、文教区 │ 50 │ 40 ┃
┃ │ │ ┃
┠─────────────────┼────────────┼───────────┨
┃ 一类混合区 │ 55 │ 45 ┃
┃ │ │ ┃
┠─────────────────┼────────────┼───────────┨
┃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60 │ 50 ┃
┃ │ │ ┃
┠─────────────────┼────────────┼───────────┨
┃ 工业集中区 │ 65 │ 55 ┃
┃ │ │ ┃
┠─────────────────┼────────────┼───────────┨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 │ │ ┃
┗━━━━━━━━━━━━━━━━━┷━━━━━━━━━━━━┷━━━━━━━━━━━┛
来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 82 )
15.2.2 .5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变电站的建设对邻近设施,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 电信局、飞机场和导航台等,将产生电磁干扰影响及无线电干扰影响。在变电站的规划选址阶段,电力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共同采取措 施。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转播台和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与电话机楼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 200 米 。
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表 ( GB3096 - 82 )
┏━━━━━━━━━━━━━━┯━━━━━━━━━━┯━━━━━━━┯━━━━━━━━┓
┃ 电压 │ 110KV │ 220 ~ 330KV │ 500KV ┃
┃ │ │ │ ┃
┃ 频段 │ │ │ ┃
┃ │ │ │ ┃
┠──────────────┼──────────┼───────┼────────┨
┃ VHF (Ⅰ、Ⅲ) │ 1000m │ 1300m │ 1800m ┃
┃ │ │ │ ┃
┗━━━━━━━━━━━━━━┷━━━━━━━━━━┷━━━━━━━┷━━━━━━━━┛
来源: 《架空变电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3096 - 82 )
15.2.2 .6 新建变电站宜远离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现状变电站附近不宜规划上述建筑物和构筑物。
15.2.2 .8 影响变电站占地面积的因素很多,如主结线方式、设备选型及变电站站址在城市的位置等。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1997 〕 204 号),同时结合了深圳的具体实际情况。在城市用地日趋紧张和城市用电急剧增长的情况下, 110千伏和 220 千伏高压变电站应尽量深入城市负荷中心布置,且布点数量越来越多。改变原有变电站结构形式、节约用地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变电站占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变电站简化结线和设备小型化。市区新建的 110 千伏变电站应采用户内 GIS型式, 220 千伏变电站应优先采用 GIS 型式。同时,应提高主变单机容量。 110 千伏站按 3 台主变预留, 220 千伏和 500 千伏站宜按3 ~ 4 台主变预留。表中变电站用地包含站址用地及周边消防通道用地。消防通道宽度一般为 3.5 ~ 4.5 米 。按照深圳市消防部门要求,变电站需设置环状消防通道。在可借用周边道路作为消防通道时,站址用地可相应减少。变电站占地几何形状应满足设备布置要求。几何尺寸可参照下表。具体操作中,在满足设备布置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园地的长、宽尺寸。
变电站占地标准表 (单位:米)
┏━━━━━━━━━━┯━━━━━━━━━━┯━━━━━━━━━━┯━━━━━━━━━┓
┃ 变电站电压等级 │户内 GIS (长×宽) │户外 GIS (长×宽) │ 户外式(长×宽) ┃
┃ │ │ │ ┃
┠──────────┼──────────┼──────────┼─────────┨
┃ 110KV │ 80 × 50 │ 90 × 60 │ ┃
┃ │ │ │ ┃
┠──────────┼──────────┼──────────┼─────────┨
┃ 220KV │ 105 × 85 │ 120 × 120 │ 180 × 180 ┃
┃ │ │ │ ┃
┠──────────┼──────────┼──────────┼─────────┨
┃ 500KV │ │ │ 300 × 400 ┃
┃ │ │ │ ┃
┗━━━━━━━━━━┷━━━━━━━━━━┷━━━━━━━━━━┷━━━━━━━━━┛
15.3 高压走廊
15.3.1 电力线路分类
15.3.1 .1 深圳市区本地电网线路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220 千伏、 110 千伏、 10 千伏、 380/220 伏五类。香港电网联网线路分为 400 千伏和 132 千伏两类,在走廊控制的相关指标中,香港 400 千伏和 132 千伏线路可分别对照 500 千伏、 110 千伏电压等级线路控制指标。
15.3.2 高压走廊布置原则
15.3.2 .1 深圳市是一个东西长、南北窄的带形城市,电源在城市的东西两端。根据深圳市电网发展的需要,在全市已规划数条大型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线路宜尽量在上述走廊及通道内敷设。随着深圳市土地价值和城市景观要求不断提高,在城市建设密集区新建 110 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的方式, 220 千伏线路优先采用电缆暗缆的方式。在城区边缘用地条件许可的地区应预留架空线路走廊。
15.3.2 .2 采用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相比,有造价低、投资省、载流量大、施工简单、建设速度快、维护简单、易发现和处理事故等优点;缺点是占地多,易受外力破坏,对景观环境有一定影响。城市建设密集区内的现状架空线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改造为电缆埋地暗敷。
15.3.2 .4 城市高压线路走廊,应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同塔多回路架设。
15.3.2 .9 本条中所列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参考值是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中“市区 35 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数值及深圳市相关供电及设计单位意见共同确定的。该数值已包含导线边防护距离。适用于城市市区及用地紧张、建筑物密集、线路走廊困难的地段,导线采用单回或双回垂直排列方式。
15.3.3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5.3.3 .1 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设施的电磁干扰影响和危险影响距离允许值,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和相关的电气技术规模执行,具体应符合下表的有关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 (单位:米)
┏━━━━━━━━━━━┯━━━━━━━━━┯━━━━━━━━━━┯━━━━━━━━━┓
┃ 电压 │ 110KV │ 220KV ~ 330KV │ 500KV ┃
┃ │ │ │ ┃
┃ 频段 │ │ │ ┃
┃ │ │ │ ┃
┠───────────┼─────────┼──────────┼─────────┨
┃ VHF (Ⅰ) │ 300m │ 400m │ 500m ┃
┃ │ │ │ ┃
┠───────────┼─────────┼──────────┼─────────┨
┃ VHF (Ⅲ) │ 150m │ 250m │ 350m ┃
┃ │ │ │ ┃
┗━━━━━━━━━━━┷━━━━━━━━━┷━━━━━━━━━━┷━━━━━━━━━┛
来源: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143 - 90 )。
15.3.3 .2 本条款规定的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防护间距 (单位:米)
┏━━━━━━━━━━━━━━━┯━━━━━━━━━━━━━┯━━━━━━━━━━━━┓
┃ 电压等级 │ 离开导航台距离 │ 离开定向台距离 ┃
┃ │ │ ┃
┠───────────────┼─────────────┼────────────┨
┃ 60 ~ 110KV │ 500 │ 500 ┃
┃ │ │ ┃
┠───────────────┼─────────────┼────────────┨
┃ 220 ~ 330KV │ 1000 │ 700 ┃
┃ │ │ ┃
┠───────────────┼─────────────┼────────────┨
┃ 330KV │ 1500 │ 700 ┃
┃ │ │ ┃
┠───────────────┼─────────────┼────────────┨
┃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单位│ 2000 │ 2000 ┃
┃ │ │ ┃
┗━━━━━━━━━━━━━━━┷━━━━━━━━━━━━━┷━━━━━━━━━━━━┛
来源:《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对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 - 86 )
15.3.3 .3 本条款规定的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和水平净距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以下各表: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
┃ 线路电压( KV ) │ 110 │ 220 │ 500 ┃
┃ │ │ │ ┃
┠──────────┼──────────┼──────────┼─────────┨
┃最小垂直净距( m ) │ 5.0 │ 6.0 │ 9.0 ┃
┃ │ │ │ ┃
┗━━━━━━━━━━┷━━━━━━━━━━┷━━━━━━━━━━┷━━━━━━━━━┛
来源:《 110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 - 1999 )。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 10千伏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3.0 米 。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
┃ 标称电压( KV ) │ 110 │ 220 │ 500 ┃
┃ │ │ │ ┃
┠──────────┼──────────┼──────────┼─────────┨
┃ 距离( m ) │ 4.0 │ 5.0 │ 8.5 ┃
┃ │ │ │ ┃
┗━━━━━━━━━━┷━━━━━━━━━━┷━━━━━━━━━━┷━━━━━━━━━┛
来源:《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 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
15.3.3 .4 本条款引自《 110KV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 - 1999 )。
15.3.3 .5 考虑城市景观及规划建设道路和立交桥的可能性,提出对地净空要求。
15.3.4 电缆通道
15.3.4 .1 为规范设计和便于管理,原则上电力线路沿道路东侧或南侧布置,通信线路沿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
15.3.4 .2 隧道敷设方式适用于变电站出线电缆条数多,或各种电压等级电缆平行敷设的地段。隧道应在变电站的选址及建设时统一考虑。深圳市现已有福田中心区和罗湖变电站两条电缆隧道。采用隧道方式可改善城市景观,节约土地空间,便于专业管理;但不足之处是投资较大,日常维护工作较多。
15.3.4 .3 深圳市开发建设初期多采用盖板明沟,虽有施工简单、易于敷设电缆等优点,但盖板起伏不平,对行人造成不便,沟内雨天积水,且有部分沟内垃圾堆积,影响市容。因此,市区内新建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原盖板明沟应逐步改造为隐蔽式。
15.3.4 .5 220 千伏、 110 千伏电缆通道指标是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 - 94 )及深圳市已投运线路敷设宽度确定的,一般 110 千伏线路采用穿管埋地或复合沟方式敷设。采用穿管敷设方式时,考虑电缆间间距 0.25 米 ,两则各预留安全间距 0.75 ~ 1米 。采用管沟敷设方式时,单沟双回 110 千伏线路净宽约为 1.40 米,考虑结构层,总宽约为 2.10 米 ;双沟四回 110 千伏线路,净宽约为3.04 米 ,考虑结构层则总宽度约为 4.0 米 。
16 通信工程
16.1 用户预测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信息化的载体,也是地区通信系统规划的深化和落实。其鲜明的特点是技术更新快、业务范围广、覆盖领域多,与生活生产息息相关。通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逐步向数字化、光纤化、宽带化、个人化方面过渡,成为新世纪最具潜力、最为活跃、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城市通信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通信系统规划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近、远期关系,提出城市固定用户、移动通信以及数据通信等协调发展的通信工程规划整体方案。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对通信固定局址、有线电视、数据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等,以及通信传输在城市空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因此,城市通信发展规模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息息相关,城市通信发展应立足于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同时,通信网络的发展又有其内在的技术要求,所以在编制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的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电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通信工程规划的编制才能科学合理、经济实用。通信业务及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规划的编制应充分预留发展备用需求。
16.1.1 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应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指标的选取应结合规划对象的自身特点,近远期结合,并应与上层次规划相互校核。出入较大的应找出问题所在,深入研究确定。
目前电信业务中,固定电话业务范围最广,用户最多,容量最大,市话网是电信网的主体,市话用户预测是电信网规划最基本的依据。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 .1 1999 年底,特区内市话主线普及率约为 47%。根据国外发展经验,主线普及率大于 50% 后进入平稳增长,大于 70% 后进入饱和状态。
16.1.2 .2 本指标体系的制定是在总结深圳市多家设计院多年规划设计经验,综合了深圳市电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原规划指标作了适当调整。根据本标准与准则中的用地分类,并结合各类用地电话用户的特点进行综合,提出城市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城市分类用地预测指标主要用于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户预测。在指标选取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所处区位,开发强度,建设标准等因素,中心城区、高密度地区宜取上限值,其他地区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指标。
16.1.2 .3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是根据不同性质建筑对通信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主 要用于法定图则、详细蓝图阶段的电话用户预测。在指标选取时,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指标中的单位建筑面积指建筑实用面积,一般规划所提供的建筑面积为总面积,实用率按 75 ~ 80% 考虑。大型机关单位、宾馆酒店、医院等对市话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中继线方式,所需中继线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高科技工业厂房、研 发中心等宜按行政办公指标取值。居住用户宜按 1 ~ 1.5 线 / 户取值。
16.1.2 .4 深 圳市 1999 年底公用电话普及率约为 3.26部 / 千人, 2002 年约为 8 部 / 千人。考虑到公用 电话用户群的特定性,指标取值宜为 2 ~ 3 线 / 百人。
16.1.3 数据通信网主要传输数据业务,基础数据网包括分组交换、 DDN数字数据网、 FR 帧中继网、 ATM 宽带网、多媒体信息网等。 1999年, DDN 用户数约为 9215 户, FR 用户数约为 1219 户。考虑今后 IP 网技术发展, ATM/DDN/FR 基础数据网优化 整合,以及DDN/FR 专线连接,虚拟专网 VPN ,局域网互联等用户需求,取值宜为20 ~ 40 线 / 百 人。
16.1.4 1995 年以来,移动用户持续高速增长, 1999 年底深圳市移动用户数约为 121 万户,普及率约为 30% 。 2000 年 7月,深圳市成为全国首个移动用户超过固定电话用户的城市,参照香港等地区用户情况,移动用户普及率达到 75% 后进入平稳增长阶段,普及率达到 80% 后趋于饱和状态,普及率取值宜为 60 ~ 90 部 / 百人。
16.1.5 有 线电视用户包括住宅用户和非住宅用户,以住宅用户为主。住宅用户有线电视入户率应为 100% ,非住宅用户有线电视用户数量宜按住宅用户数量的 10% 考虑。
16.2 局址规划
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现状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各层次电信局址、 接入网机房、 IP 局址、有线电视站址、移动通信基站、局址等多方面内容,参考了《通 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1995 〕 358 号)中有关标准及深圳电信局、广播电 视台、微波站、移动通信局、深大电话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意见,从深圳市实际出发,对各类、各层次局址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内容,提出控制指标。
16.2.1 设置准则
16.2.1 .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设备不断向高集成、大容量、小型化方向发展,局址设备容量大幅提高,所需局址相应减少。传输方式向光纤传输网络发展,光纤接入网的广泛使用,使局端用户侧设备所占建筑面积减小,接入设备可直接进入建筑单体。
为方便用户办理相关业务及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在同一地块内为多个营运商提供所需用地。
16.2.1 .5 目标局是指重要交换局所,如长途局、汇接局和接入母局以及省网或国家网的重要网络节点,是开展电信固定业务的重要局址,能提供语音、数据、视频等多种业务的交换端局。新建交换局宜为目标局,现状端局中机房面积较大、交换机型先进的宜逐步改造成目标局。目标局容量一般在 20 ~ 30 万线,不宜超过 40 万线。枢纽局是重要的目标局,是传输网络中的重要节点。
16.2.1 .6 光纤接入网是接入网的重要发展方向,是目标局覆盖业务的主要手段,光纤接入网由主干层、接入层、引入层三个层面和光节点、光交接点两级结构构成。光节点一般设在建筑单体内,电话主线数不宜大于 2000 线。光交接点一般设置在业务集中、位置适中、光缆进出方便的光节点位置,一个光交接点覆盖4 ~ 6 个光节点。
16.2.1 .7 目前宽带 IP 网已成为通信网主流发展方向,众多运营商争相在深圳组 建宽带 IP 城域网,主要有中国网通、中信、长城、聚友网络等。因深圳市用地较为紧张,一般可考虑预留 1000 ~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宽带 IP 网局址。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预留部分局址用地。宽带 IP网光节点,光交接点的设置可参照电信光节点、光交接点设置。
16.2.1 .8 移动通信目前正处于第二代数字移动通信逐步向第三代陆地公众通信系统发展阶段。由于移动通信系统用户端设置在基站,并考虑深圳市用地紧张,移动交换局一般不单独占地。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将多个移动交换局设置在同一局址内, 占地约 3000 ~ 4500 平方米。深圳市移动通信机站一般不单独占地,服务半径约为 500 ~ 1000 米 ,所需建筑面积约 40 ~ 60平方米。移动通信基站不宜设置在医院、幼儿园、中小学等建筑内。
16.2.2 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正逐步由单向广播式网络向双向交互式网络发展。 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由中心、分中心、小区管理站、片区机房四级网络构成。有线电 视 中心位于彩田路冬瓜岭,占地约 2 万平方米,是全市有线电视总前端。分中心分散布置在各区,一个分中心覆盖约 4 ~ 6 万用户,管理 4 ~5 个小区管理站,每个小区管 理站管理 1 ~ 1.2 万用户,管理 4 ~5 个片区机房,每个片区机房覆盖 500 ~ 2000 用户。片 区机房、管理站宜采用附建方式,不宜单独占地。一般分中心也可不单独占地,目前 仅规划有塘朗山分中心,拟单独占地 2000 平方米,作为有线电视业务分理及网络维护处。
16.2.3 微波通信是国家电信传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抵抗自然灾害、战备通信中担负着通信保障作用,要保护好现有的公用微波通道,确保微波通信在平时及紧急情况下的畅通。
要解决好微波通道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一般不再新建微波通道和微波站,微波专网宜改用宽带无线接入方式,目前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设备成熟,成本低,不仅可以节省频率资源,还可以减少对城市空间景观的不良影响。
发展公用微波通信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统筹安排,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公用电信微波通道。
深圳市使用微波通道的单位主要有电信局、电话公司、公安局、供电局、铁路、吉通、机场、证券通信、核电站等。在重要通信通道上,微波作为备用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在法定图则、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校核,尤其是微波传输枢纽附近(传输枢纽包括梧桐山、塘朗山、信息枢纽大厦、东港大厦)。通道限高限宽应以专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16.3 通信管道
16.3.1 电信业直接与城市规划相关联的,除局址、网点的布局和建设之外,还包括电信管群建设。深圳市自建市以来,就要求所有通信线路采用管群埋地敷设,所有主次干道都建有电信管孔。由于信息业的飞速发展,且各种信息业自成系统,都对市政电信管群提出使用要求,因此在进行市政通信管线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同信息业务的传输要求,即电信业务、数据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移动通信、政府专网和各种运营网络等综合信息的传输需求。应统一规划设计、同期建设。管孔计算必须考虑电缆平均线对数不断增加的因素,特别是光纤的采用,应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通信管道应推广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以节约管道资源,提高使用率。
16.3.2 通信管道由主干、次干、一般及配线管道四级组成。
( 1 )主干通信管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重要通信机楼(长途局、传输枢纽局、目标局、有线电视中心、宽带 IP 骨干节点等)的出局管道方向 2 ~ 3 公里范围内的管道。
道路两侧均为商业、办公、金融等信息高密区的城市主干路、次干路的通信管道。
( 2 )次干通信管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般通信机楼(电信端局、移动局、大远端模块局、有线电视分中心、通信专网中心等)的出局管道方向 0.5 ~ 1 公里范围内的管道。
组团或片区内主要通信管道。
( 3 )一般通信管道
用于敷设一般通信线路的管道,泛指普通的无特殊需求的市政通信管道,主要分布在城市支路和次干路。
( 4 )配线通信管道
指小区内通信管道,以敷设配线电缆为主。
17 燃气工程
17 . 1 气源及供气方式
17.1.1 天然气是比液化石油气更为理想的城市气源。目前,珠江三角洲的天然 气工程已经开工,一期工程于 2006 年内完成,我市现有的管道液化石油气输配系统做适当改造即可输送天然气,所以确定以天然气作为我市的主要规划气源。对于不具 备使用天然气条件地方,可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供气。在天然气工程供应深圳之前,仍然以液化石油气作为主要气源。
17.1.2 与瓶装供气相比,管道供气是更理想的供气方式,管道气化率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远离市政燃气管道的用户,可采用临时气源(如 CNG卫星站、 LNG 气化站、 LPG 气化站等)供应管道气。
在建设方式上,新区的燃气管道可配合道路建设同步施工,既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又避免了日后对道路的重复破坏;旧区可根据建设条件逐步发展管道气,使瓶装气供应方式有序地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17 . 2 用气量预测
17.2.1 我市城市燃气根据用气对象主要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燃气汽车用气、燃气电厂用气六大类。
( 1 ) 居民生活天然气用气量指标 74 ~ 79 立方米 / 人·年,是根据统计得出的人 均 耗热量指标 2926 ~ 3135 兆焦 / 人·年,按照天然气低热值 39.66 兆焦 / 立方米换算得出 的;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 63 ~ 68 公斤 / 人·年,是按照液化石油气低热值 46.11兆焦 / 公斤换算得出的。规划计算时,城市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
( 2 )居民 生活用气指居民家庭的炊事、洗浴用气;商业用气主要指宾馆、餐馆、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的炊事、卫生热水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主要指一般工业企业的工艺生产用气、动力燃料用气等;燃气空调用气指使用燃气作为能源的空调用气。
( 3 )在 上述各类用气中,燃气汽车需要根据其专项规划计算用气量,燃气电厂需 要根据其生产规模单独计算用气量,这两类用气均不适用本标准的用气量计算方法,需要另行计算。
17.2.2 根据对我市的各类用气量数据统计及预测分析,在城市开发强度较大的地区,商业、工业和燃气空调的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 80% 、10% 和 50% 。在城市开发强度较小的地区,商业、工业和燃气空调的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 40% 、 65% 和 25% 。全市平均商业、工业、燃气空调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 57% 、 50% 和 35%。
对于分区规划以下各阶段规划的商业、工业企业生产和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气量的预测,可以参照上文的预测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上文确定的各类用气量比例均为平均值,具体到某一片区,需要结合其用地性质及建设强度确定合适的比例。
17 . 3 燃气场站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 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石油气大型气库等供应区域使用的气源基地,需要根据其供应规模确定用地面积,不适用本标准的用地指标。
( 2 )本条的燃气场站用地,是指各类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按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进行合理布置的情况下场站内部的用地需求,其站外所需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另行控制。防火间距主要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93 ( 2002 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2001 修订版))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2002 )等现行规范的规定。
( 3 )本条未涉及到的燃气场站,按工作压力和燃气性质,参照本条中的同类场站和国家相关规范控制;燃气合建站按工艺综合布置控制占地面积,不同性质的生产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17.3.2 .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均具有较高的工作压力,事故危害性较大,为了将事故时对周围的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人口集中的地区。
17.3.2 .2 天然气调压站宜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选址,如临近低山、水面、绿化带等地段,以其作为天然的防护屏障,可以节约用地;若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则有利于减少出站管道的投资,可以提高供气可靠性;选址宜尽量靠近其高压侧主干管布置,以降低进站支管的投资。
17.3.2 .3 在市政高压管道未覆盖的地区,可以建设压缩天然气(CNG )卫星站或液化天然气( LNG )气化站作为气源,由于 CNG 卫星站工作压力较高, LNG 气化站储存的为液态介质,因此上述两者宜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7.3.2 .4 由于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储存的是液化后的介质,事故危害性较大,选址应严格控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以减小事故情况下对人员的伤害。
17.3.2 .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属于过渡性气源,不宜储存过多介质,以减少占地并降低危险程度。
17.3.2 .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城市供气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定时期内仍将发挥着较大作用。根据我市现在的瓶装气供应状况,供应站供应半径可以比 专业手册推荐的大,可以达到 2 ~ 3 公里;瓶装供应站应按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存瓶容积, 尽量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当布置在居住区时,应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7.3.2 .7 汽车加气站选址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城市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深圳市加气站的建设一直处于起步阶段,进展缓慢,且可供选择的气源方案较多,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做这方面的专项研究。因此,用气量及占地面积等相关指 标应待方向明确后再制定。
17 . 4 输配管道
17.4.1 长输管线指珠三角 LNG 工程的长距离输气干线;输气支线指从长输管线 上接至分输站或门站的输气分支管线;门站调压计量后的燃气输配管网称为城市管网, 包括从门站至调压站的高压管道或次高压管道,以及从调压站至用户的中压管道。
17.4.2 直埋敷设具有造价低、运行维护工作量少的特点,当个别地段确需采用非直埋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是与其它市政管线综合协调后的统一布局安排。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17.4.3 .1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工作压力较高,事故危害性较大,考虑到我市人口比较密集,为了提高安全度,管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本条中的重要地区,但考虑到我市土地紧张,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这些区域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宜控制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管廊用地范围。
17.4.3 .2 为了避免管道灾害的发生,着眼于施工和维护的需要,长输管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中的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的分级方法与《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一致,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也应满足该 规范的要求。
17.4.4 .1 高压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宜控制高压管道的管廊用地范围。
17.4.4 .2 次高压管道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敷设,不宜进入繁华地段。
17.4.4 .3 出于技术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市政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应预留一定的弹性发展余地且最小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管径既能满足近期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又能满足以后输送天然气的需求。
第四部分 其它设施
18 环境卫生
18.1 垃圾收集与处理
18.1.1 根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随着深圳市经济发展和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实行城市垃圾收运和处理的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18.1.2 本条款确定的城市人均垃圾产生量指标,考虑了深圳实际情况(2002 年人均 1.1 公斤 / 日左右),又根据发展需要留有适当余地。由于特区内、外的差距呈逐步减小趋势,因此特区内、外采用统一标准。
18.1.3 垃圾收集
18.1.3 .1 城市发展要求提高城市垃圾收集和储运的现代化水平,强调垃圾收集过程中的密闭化和机械化,淘汰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桶点及散装垃圾屋,消灭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垃圾收集的分类方式根据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分类收集容器应按建设部统一规定进行标识。
18.1.3 .2 深圳市垃圾主要采取上门收集和居民自行投放后由人力车收集等收集模式,因此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保证垃圾的及时清运。
18.1.3 .3 不同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量不同,应根据工业性质和工艺分别确定。本条款指标参考深圳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工业平均垃圾产生量,并进行适当调整而确定。
18.1.3 .4 工业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普通工业垃圾为允许与生活垃圾混合清运处理的服装棉纺类、皮革类、塑料橡胶类工业废弃物,其余为有害工业垃圾。对有害的工业垃圾,应单独收集、储运、处理,防止工业污染。
18.1.3 .5 因为医疗卫生垃圾有可能带来二次污染,造成疾病的传播,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单独处理。
18.1.3 .6 建筑垃圾由于量大、质地复杂,全市应指定集中统一的地点消纳。
18.1.4 垃圾转运
18.1.4 .1 本条款参照《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47- 1991 )中 2.2.5 条,增加了垃圾转运站之间的二次转运,避免大量中、小型吨位的环卫车辆远距离运输, 以提高垃圾运输效率,节省成本。由于垃圾转运站占地较大,对周边环境影响也较大, 一般宜设置在城市建成区以外。本条款中规定垃圾转运站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最小宽度是考虑到绿化乔木的种植要求及减少异味和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环境、通道及消防要求。
18.1.4 .2 垃 圾转运站的设置应尽量靠近垃圾产生重心,尽可能避免对城市环境、 景观及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并和用地周边建筑保持一定的间距。
18.1.5 垃圾处理
18.1.5 .1 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修编) 1896 - 2010 》及其它相关规定。
18.1.5 .2 垃圾处理场可结合卫生防护带设置环境园,改善周边环境,对防止垃圾处理场的二次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条文中卫生防护带宽度主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01 )中有关“距人畜居栖点 500 米 以外”规定制定。
18.1.5 .3 应鼓励设置大型垃圾处理场,实现垃圾处理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垃圾处理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
18.1.5 .4 城市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垃圾等。城市危险废弃物对城市环境危害大,监视和管理较困难,它的安全处理对城市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是必要的。城市危险废弃物应由有关部门单独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
18.1.6 废物箱的结构应便于使用和管理,设置间距以人流数量为依据,并满足该地区垃圾清运能力的要求。在实行垃圾使用和分类收集的区域,废物箱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18.2 公共厕所的设置
18.2.1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三种,为满足公共厕所长期使用的要求,城市建设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或附建式为主。在一些需求量大但无法建造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的区域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18.2.2 本条款为城市公共厕所的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要求,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应不小于400 米 ,即每平方公里公共厕所数量不得少于 2 座。随着社会公厕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本次提出的标准略低于部颁标准。
18.2.3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参照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 1987 )的相关要求,考虑到用地及社会公厕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等因素,本条款适当增大了商业街道的公厕设置间距。
18.2.4 发挥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公共厕所。在大型公共建筑内附设公共厕所,开放商业设施内部底层的公共厕所,可有效地改善公共厕所的短缺的局面。
18.2.5 为解决环卫工人工具房严重缺乏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拟建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在设计施工时,应在底层保留 7 ~ 10 平方米的面积作为工具房,用以存放环卫工人的清扫工具。
18.2.7 在人口密集的建成地区可采用可移动式公共厕所。目前深圳市可移动式公共厕所多为单厕位型,舒适性较差,可根据需要适当建设多厕位型的可移动式公共厕所。
18.2.8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和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间距,并营造较好的周边绿化环境。
18.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18.3.1 为了便于本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本条款中 的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即指街道办(镇)环卫所,并未采用部标《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服务人口的概念。此外在制定本条款内容时还删掉了部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 1989设置指标中修理工棚面积一栏,以适应管理与作业分离的改革要求。
18.3.2 随着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需求增加,在城市规划中应有充分的考虑。停车场用地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CJJ27 - 1989 )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 - 87 )中的用地计算。
18.3.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厂的设置应避免对居住区造成干扰。
18.3.4 在城市规划中应保证环卫工人作息场所,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
18.4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8.4.1 居住区和城市道路的设计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日益大型化的需求,并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有关规定。
18.4.2 小区道路设计要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18.4.3 垃圾转运站通道应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18.4.4 环境卫生车辆作业场应有足够的用地,并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有关规定。
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和防泥石流等防灾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采取抗震和防洪措施。但实际的规划设计与管理过程中防灾和减灾方面的内容往往考虑不足,因此,在灾难性事故发生时救灾工作延误、低效甚至无能的现象,又反过来加重了灾难的损失。制定和严格执行防灾和减灾标准是保证本《标准与准则》系统性与先进性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章主要以对城市生活影响较大,发生较为频繁或一旦发生会造成重大后果的灾害,如火灾、洪潮、风灾、战争、核辐射及地震等灾害的防治作为内容。
19.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准则
本节中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要求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 1 )很多重大灾害是其他灾害伴随发生的,有时一种灾害尚未结束,另一种灾害又已降临。
( 2 )全球变化和人类影响已使自然灾害的发生越来越带有人为的因素,各类自然灾害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更加明显;人为灾害的比重在逐渐上升,并与自然灾害的交互作用日益明显。
( 3 )减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单一业务部门难以发挥面向社会的行政组织职能;减灾涉及到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单个专业技术部门是无法解决的。
( 4 )各类防灾规划一般仅针对各专业的防灾,未必适应防范其它类型的灾害,需要统筹考虑和协调配合。
( 5 )各 类灾害的防治措施与支持条件,有一定的共性,理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 规划与设计。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例如易产生崩塌或滑坡的山坡的坡角、易发生洪水或泥石流的山谷的谷口、易发生地震液化的饱合砂层地区以及易发生震陷的古河道或填土区等,不能避开的则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19.1.2 通过合理的规划避免建城时产生人为的易灾区,例如在规划中使易爆物仓库区远离易燃物仓库区以及人员和建筑物密集区。使易释放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单位选址于下风向等。
19.1.3 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和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局,以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4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应结合道路的功能和红线宽度,确定其在灾害发生时的地位和作用。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是城市抢险救灾和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
( 1 ) 防灾疏散干道的过街设施宜采取地下过街道的形式。过街天桥与地下过 街道相比,在地震或空袭过程中,更易于毁坏、塌落,阻断疏散道路系统,从而延误救灾工作及时开展。
( 2 ) 防灾疏散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进行严格的控制。防灾疏散干道的宽度应 符合下列关系式:
W = H 1 /2 + H 2 /2 - ( S 1 +S 2 ) + N
式中: W 为道路红线宽度, H 1 、 H 2 为两侧建筑高度, S1 、 S 2 为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 N 为防灾安全通道宽度,疏散干道应大于 15 米 ;支干道应大于 7 米 。
( 3 )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的宽度应考虑两侧建筑物受灾倒塌后,路面部分受阻,局部仍可保证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城市防灾安全通道的宽度确定为 15米 、 7 米 两级,这是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人流车位等因素来确定的:疏散干道基本宽度考虑消防车通行 4 米 宽,双向机动车 7 米 宽,人行 2 米 宽,机动宽度 2 米 。疏散支干道基本为消防车和人行的宽度之和。
19.1.5 防灾公园在灾害发生时将发挥以下功能:防止火灾发生和延缓火势蔓延; 减轻或防止因爆炸而产生的损害;成为临时避难场所、最终避难场所、避难通道、急救 场所和临时生活场所;作为修复家园和城市复兴的据点;平时可作为学习防灾知识的场所。
( 1 )面积在 50 公顷 以上的大规模公园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功能的城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作为进行急救、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程度活动的场所。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的防灾公园是救援、修复家园、复兴城市的后方支援据点,需要建设救技部队的驻扎营地、卫星通讯设施、紧急车辆基地、大型直升机场、加油站和发电设备等各种设施。
( 2 )面积在 10 公顷 以上的主要公园可作为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园,发生灾害时,作为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的场所。作为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防灾公园是消防和救援活动的据点,也需要建设直升飞机停机坪、广播通讯设施、粮仓等必要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 3 )面积在 2 公顷 以上的城市公园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主要作为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广区域避难场所去的避难中转地点。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地区性防灾公园需要建设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 4 )面积在 2000 平方米 左右的街心公园、学校体育场及露天停车场,平时作为防灾活动的场所。
19.1.6 结合人防规划所设置的专业队伍形成防灾专业队伍。
19.1.7 保证城市生命线工程在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应注重规划阶段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例如:城市供水采取水源分区环形供水系统,水源及水厂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分散布置;供电采用多电源环路供电;通讯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方式,并将机房分开建设。
19.2 城市消防
火灾是城市中发生最为频繁的一种灾害,其预防与防灾显得尤其重要。
19.2.1 防火间距规定是防止火灾在城市建成区内漫延的有效措施。本条款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有关内容均引自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87 )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在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中均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19.2.2 本节中有关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的有关规定,引自《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消防站的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的确定,则具体考虑了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适当高于国标的有关指标。
19.2.2 .1 依据公安部《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及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物资集中、运输量大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19.2.2 .2 为便于消防车的快速出动,消防站应避开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设在临近城市干道的支路上。
19.2.2 .3 应保证消防站不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具备消防能力。
19.2.3 本节的各款规定,引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87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 82 )的有关规定。
19.2.3 .1 ~ 19.2.3.2 当火灾与其它灾害同时发生时,天然水源的可靠性较强,因此,城市消防水源宜由城市给水设施和天然水源共同组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19.2.3 .3 关于消防给水的规定均引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87 )。同时,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 2 米 ,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米 。
19.2.3 .4 ~ 19.2.3.8 消防车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城市道路和住宅区道路。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现有消防车辆喷水射程的限制,消防通道的间距不宜超过 160 米 。
19.3 城市人民防空
2000 年 10 月,中国政府发表了《 2000 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强调了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力、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战略性措施。
19.3.1 本条款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人防建设的总体原则。
19.3.2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目前已编制《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规划》,各类人民防空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
( 1 )依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要求,按照城市防空袭预案,规划建设区应划分为若干防空片区,各片区逐步配套完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相对独立的防空防护体系。
( 2 )有关防空片区的具体划分,详见《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规划》。
( 3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一定要严格控制,保证在空袭发生后疏散通道被倒塌建筑物阻断,具体规定参见本标准与准则 19.1.4 有关条文。
( 4 )人民防空疏散道路系统由防空疏散干道和防空疏散支干道组成,疏散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应进行一定的控制。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居住区的掩蔽工程应相互连通,且宜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
19.3.3 应防止空袭发生之后的次生灾害对人防重点工程造成破坏和影响。一般情况下,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其分担的防空片区配置。
19.3.4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引自《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灾地下室建设规 划编制办法》,居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设置的项目和规模由人防部门根据人防建设总 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居住区的情况具体确定。其位置应设在靠近主要车道,便于车辆及人员进出的地段。
19.3.5 本条款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3.6 本条款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4 城市防震减灾
地震灾害目前不可能进行有效预报,虽然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次数很少,但一旦发生,其破坏力将是巨大的。城市地震灾害可归纳为三类,由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叫做一次灾害,如建筑物、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及港口的破坏和地裂、震隐、砂土液化和塌方等;由一次灾害所引起的叫二次灾害,如火灾的发生、危险物的爆炸、有毒气体的扩散以及由海啸所引起沿海城市的浸水;由一次灾害和二次灾害引起的社会混乱和恐慌,停工停产和疾病流行等,叫做三次灾害。这些灾害具有多样性、多发性,同时性和诱发性等特点。它们的发生和发展,又与城市形态,城市结构的发展变化及人们对于防震抗震的认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
19.4.1 《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是国家地震局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
19.4.2 本条款引自《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
19.4.3 具体的区段划分详见《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
19.4.4 多源供应、网状输配可提高供水、供电及燃气等设施防灾的可靠性。
19.4.5 本条款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4.6 防震专业规划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划定防灾通道 、防灾据点和避震疏散场地。
19.5 城市防洪、潮、防风
19.5.1 城市防洪、潮准则
( 1 ) 本条款为城市防洪、潮的基本原则,城市防洪、潮规划工程措施应与下列 各项市政工程措施协调配合:
堤防与城市道路的合并或相交;
堤防与城市桥梁的相并;
堤防与码头相互的高程关系;
堤防与城市管线的相交,雨水排出口的位置;
堤防、岸壁及滞洪区的景观与绿化;
非工程防洪、潮措施是防洪、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市民对所处洪患环境的认识,提高对洪患环境的适应能力。具体措施有:
编制洪泛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建立洪水预警系统;
编制防洪抢险计划;
建立防洪、潮灾害的保险制度。
( 2 )城市规划部门应与水利部门统一协调,共同加强对河道使用的管理。
( 3 )加强对防洪设施堤防的保护,以充分发挥其防洪的作用。
( 4 )天然海岸线是海浪、海流及海岸地质多年相互作用形成的,一般比较稳定, 海堤选线应尽可能按自然海岸线选定。
19.5.2 防洪、潮标准
深 圳河的防洪标准主要是考虑其在城市防洪中的地位以及与香港接壤的特殊位置。
19.6 城市防风
19.6.1 城市建筑、户外广告、绿化树种选取时,应考虑深圳实际情况,满足防风要求。
19.7 城市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 核电厂外围环境与安全保障标准
19.7.1 .2 非居住区指核电厂及周围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并由核电厂运行单位行使有效控制的管辖权。允许在该区内从事与核电厂无关的活动和有关公路、铁路及水路穿过该区,但均不得妨碍核反应堆的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进行适当和有效的控制。本条款中“半径”并非严格的形状规定,可根据厂址的地形及地貌等具体条件确定。本条款主要引自国家环保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8 - 86 )第 2.2 款。
19.7.1 .3 限制区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 5 公里的范围。限制区内限制人口数量的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和限制。本条款主要引自国家环保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3 - 86 )第2.2 款及深圳市《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9.7.1 .4 应急计划区是根据国家颁布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要求及核电站的建议,经省应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 而确定的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 10 公里的范围。应急计划区的划定是为了制定恰 当的应急计划,以保证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本条款是主要参照核工业部《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第 2.9.3 条及深圳市核电站事故应急计划专题报告制定的。
19.7.2 除核电厂以外,城市中其它民用核设施也是潜在的灾害源,应采取适当的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本条款主要依据《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一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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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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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中│小类│ │ ┃
┃ │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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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
┃ │ │ │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