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关于商业设施的设置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的设置更多地受市场调节,尤其是商业设施项目的设置更加灵活多样,不再拘泥于以往的商品品种单一的小规模商店,而是趋向于利用住宅建筑的裙房开设大规模、综合性的超市,或者与社区其它商业、服务业或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目前住宅建设中商业设施的配套齐全程度越来越受到社区居民的重视,住宅商业设施建设受市场调节程度较高,建设水平也相对较高。从保留一定的规划弹性并提高规划刚性的目的出发,本标准与准则仅对保障社区肉菜市场以外的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制定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而不对商业设施的具体项目和用地面积提出具体要求。
社区肉菜市场是关系到居民生活方便程度的重要设施之一。尽管已经出现了大量现代超市,可以为居民提供购买食品、蔬菜和肉类的商业设施,但是考虑到居民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及消费习惯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本次修订仍然保留“社区肉菜市场”,并将其建筑面积规模指标确定为 500 ~ 1500 平方米,社区肉菜市场的建设也应该在室内,并配备较齐全的给排水和电力设施,使肉菜市场的购物环境能得到基本保障。
17 、关于市政设施项目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卫生及城市防灾和减灾等设施。每类设施中各包含有一些具体项目,一部分项目的设置是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而大多数设施要根据具体的实际地形条件和需求来设置,设施的规模不能简单地与一定的人口规模对应来设置,在实际的规划编制工作中,需对这些设施个案研究,确定规模并选址。因此,在表 4.3中所列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那些基本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项目,除表 4.3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它市政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 1 )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 2 )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 3 )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 4 )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 IP )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 5 )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
( 6 )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抢修站等。
( 7 )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 8 )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标准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 19 章的有关规定。
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随 着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工业 用地逐步减少,特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特区内还是特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集中管理,统一开发,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5.1.2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5.1.3 依 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东部以发展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主,并 要建设成为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故不宜布置在深圳市东部沿海地区。
5.1.4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 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5.2 规划标准
5.2.1 工 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 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规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 15% ~ 25% ;《标准与准则》( 97 版)对工业用地 比例的规定是:特区控制在 10% ,特区外控制在 20% ~ 25% ,没有对全市的工业用地 比例进行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 2001 - 2005 )》的现状调研资料, 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0 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一览表
┏━━━━━━━━━━┯━━━━━━━━━━┯━━━━━━━━━┯━━━━━━━━━━┓
┃ │城市建设总用地( km │工业用地( km 2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2 ) │ │) ┃
┃ │ │ │ ┃
┠──────────┼──────────┼─────────┼──────────┨
┃ 特区 │ 133.4 │ 16.3 │ 12.2 ┃
┃ │ │ │ ┃
┠──────────┼──────────┼─────────┼──────────┨
┃ 特区外 │ 333.9 │ 116.4 │ 34.9 ┃
┃ │ │ │ ┃
┠──────────┼──────────┼─────────┼──────────┨
┃ 全市 │ 467.3 │ 132.7 │ 28.4 ┃
┃ │ │ │ ┃
┗━━━━━━━━━━┷━━━━━━━━━━┷━━━━━━━━━┷━━━━━━━━━━┛
着眼于将深圳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应适当控制特区工业用地比例,促进特区工业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以发展居住和服务业为主是符合发展形势和目标的,事实证明经过努力也可以到达这一目标。但也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因此将特区工业占地比例调整为 8% ~ 12% 。同时,应正视特区外发展工业仍然有旺盛的需求和广阔的潜力,这也是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事实也证明原来确定的 20% ~ 25% 的工业用地比例明显过低,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符。但特区外现状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足的状况也要逐步改变。从现实和目标两方面综合考虑,将特区外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 25%~ 30% 比较合适。而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 15% ~ 25%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第 4.3.1条的规定一致。
5.2.2 本 条所指工业区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仅包括少量的 生活配套用地,不包括城市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标准与准则》( 97版)曾按照不同类型的工业对工业区的用地规模分别给予了指导性规定,如下表所示:
规划工业区用规模表
┏━━━━━━━━━━━━━━━━━━━━━┯━━━━━━━━━━━━━━━━━━━━┓
┃ 工业类型 │ 占地面积( hm 2 ) ┃
┃ │ ┃
┠─────────────────────┼────────────────────┨
┃ 一类工业 │ 30 ~ 100 ┃
┃ │ ┃
┠─────────────────────┼────────────────────┨
┃ 二类工业 │ 80 ~ 100 ┃
┃ │ ┃
┠─────────────────────┼────────────────────┨
┃ 三类工业 │ 300 ~ 500 ┃
┃ │ ┃
┗━━━━━━━━━━━━━━━━━━━━━┷━━━━━━━━━━━━━━━━━━━━┛
但在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业区的用地规模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用地条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和工艺流程等因素,与一、二、三类工业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工业类型而划定不同的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并不合理。而且,在全市用地十分紧张的条件下,二、三类工业区设定的下限规模过大容易导致大面积“圈地”和用地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与准则主要考虑要限制工业用地过小过散的开发,引导工业集中布局,因此只确定工业区开发的用地规模宜为 30 公顷 以上。
在《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还要求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应为矩型,并参照国际经验对于不同类型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给予规定,对于工业区内部的用地构成也提出了要求。但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不大。因为工业区内厂房的布置、用地的构成具有多种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工业流程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内部布局应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规划也不宜给予过于繁琐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将这些内容删除。
5.2.3 从深圳已建设的工业区的情况分析,工业区容积率与工业区的规模、用 地构成、企业工艺流程、产业结构、各项产值比重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大小等因素有关。一类、二类工业区可以以多层厂房为主,因此容积率相对高一些。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依工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一类工业区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集聚程度较高,因此建筑密度略高。对于工业区的开发强度,宜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情况编制详细蓝图,采用个案方式确定。表 5.2.3 所定的标准可作为标准厂房工业区的指导性标准,供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参考使用。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工业区配套设施是指工业区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和仓库等。对于工业区而言,最重要的一类配套设施就是单身宿舍。单身宿舍从用地类型上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自身也有一定生活配套设施、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的单身宿舍区,在进行用地统计时不得计入工业用地( M ),而应纳入三类居住用地(R3 )进行统计,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二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但也需要单独占地建设,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种单身宿舍在进行用地统计时应计入工业用地( M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种单身宿舍制定的。三类工业的污染较为严重,与居住和生活功能不相容,无论是否单独占地,在这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都应严禁建设单身宿舍。
5.3.2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遵循集中布局、简化功能、高效使用的原则,并应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经营,尽可能多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减少重复建设。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的有关内容,工业区用地构成中,工业仓储用地一般占 30% ~ 50% ,生产管理设施用地占 5% ~ 10%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 5% ~ 15% ,道 路用地占 10% ~ 15% ,绿化用地占 20% ~ 30% 。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内最主要的 生活服务设施,将这两类占地比例控制在 5 ~ 15% 是比较适宜的。
5.3.3 停 车场是工业区内的重要配套设施。工业区内设置公共停车场具有重要意 义,它能保证工业区内有一个良好的停车和运输环境,减少厂区用地面积,提高土地 利用率。根据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章表 12.4.2.1 的规定,标准厂房工业区每 100 平方米工业用地应设 0.2 ~ 0.6 个停车位;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 50% 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泊, 50%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面积大于 45 米 × 40 米 的地块应增设大型货柜装卸泊位,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 13 米 ,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净空不得小于 4.2 米 。
工业区停车场因工业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下表为《香港规划标准和准则》对各类工业停车场所做的具体规定,可作为工业区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参考依据。
香港各工业土地用途类别的泊车设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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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用途 │ 泊车设施规定 ┃
┃ │ ┃
┠───────┼────────┬──────────────┬──────────┨
┃ │ 私家车 │ 货车(轻型货车占 50% ;│ 货柜车 ┃
┃ │ │重型货车 占 50% ) │ ┃
┃ │ │ │ ┃
┠─┬─────┼────────┼──────────────┼──────────┨
┃一│ 工业 │ 建筑楼面面 │ 建筑楼面面积每 1000 ~ │ 面积不少于 45m ┃
┃ │用地 │积每 1000 ~ │1200m 2 设一个。 │× 40m 的用地应设一 ┃
┃般│ │1200m 2 设一个。│ │个货柜车停车处。 ┃
┃ │ │ │ │ ┃
┃工│ │ │ │ ┃
┃ │ │ │ │ ┃
┃业│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途│ │ │ │ ┃
┃ │ │ │ │ ┃
┠─┼─────┼────────┼──────────────┼──────────┨
┃ │ 工业 │ 工业 / 办公│ 50% 工业 / 办公室用途建│ 与工业用地相 ┃
┃ │/ 办公室用│室用 途建筑楼面 │筑楼面面积内每 1000 ~ 1200m│同。 ┃
┃ │地 │面积每 200 ~ │2 设一个;另外 50% 工业 / 办│ ┃
┃ │ │300m 2 设一个; │公室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内每 │ ┃
┃ │ │商业用途建筑楼面│2000 ~ 3000m 2 设一个;商业│ ┃
┃ │ │面积每 200 ~ │用途建筑楼面面积每 800 ~ │ ┃
┃ │ │300m 2 设一个 。│1200m 2 设一个(只供装卸货物│ ┃
┃ │ │ │之用)。 │ ┃
┃ │ │ │ │ ┃
┠─┼─────┼────────┴──────────────┼──────────┨
┃特│工业村 │ 建筑楼面面积每 900m 2 设一个,或地盘面积 │ ┃
┃ │ │每 450m 2 设一个,两者以较大者为准。在所提供的│ ┃
┃殊│ │停车位之中, 50% 供停泊私家车及轻型货车使用, │ ┃
┃ │ │另外 50% 则供停泊货车和装卸货物之用。 │ ┃
┃工│ │ │ ┃
┃ │ │ │ ┃
┃业│ │ │ ┃
┃ │ │ │ ┃
┃用│ │ │ ┃
┃ │ │ │ ┃
┃途│ │ │ ┃
┃ │ │ │ ┃
┠─┼─────┼───────────────────────┼──────────┨
┃ │科学园 │ 建筑楼面面积每 75m 2 设一个, 75% 供私家 │ ┃
┃ │ │车使用; 25% 供轻型货车使用。 │ ┃
┃ │ │ │ ┃
┠─┼─────┼───────────────────────┼──────────┨
┃ │商业 │ 待详细研究后才提出建议。 │ ┃
┃ │ │ │ ┃
┠─┼─────┼───────────────────────┼──────────┨
┃ │乡郊工业区│ 每一机构设一个停车位,或机构的建筑楼面面 │ ┃
┃ │ │积每 900m 2 设一个停车位,两者以较大者为准,以│ ┃
┃ │ │供货车 / 访客车辆停泊之用。 │ ┃
┃ │ │ │ ┃
┠─┼─────┼───────────────────────┼──────────┨
┃ │其他具特殊│ 按运作需要而定。 │ ┃
┃ │要求的用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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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如设有其他配套设施,《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 8 章内部运输设施的有关标准将适用。
拨供货车使用的停车位,应有一半可供装卸货物之用。
2 .就工业来说,上述泊车设施规定属最低要求。香港工业公司会根据个别用地的情况来评
估泊车设施的实际需求。
3 .就科学园来说,重型货车的泊车设施规定并不适用。
4 .凡按建筑楼面面积提供设施,指定建筑楼面面积中不足 1m 2 的部分也应包括在内。
5.3.4 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必备的生活辅助设施,根据厂区规模的大小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满足职工就近用餐的需要。由于工业区存在污染,职工食堂的设置必须满足必要的卫生标准,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 为 提高运行效率和保证环境质量,目前深圳市的污水处理厂是按照全市统一的污水系统规划进行建设的,从理论上说可以满足所有地区的工业污水处理要求。 但要全面完成规划建设,实现污水处理系统的整体运行,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建设周期,特别需要配套管网的建设,这需要较长的过程,而目前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污水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证环境质量不受损害。因此,对于那些位置较偏远、周边设施不齐全且难以纳入全市污水系统进行污水处理的工业区,应根据需要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厂解决目前面临的排污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再并入全市污水处理系统中。
5.4 工业区道路
由于工业区内道路的使用性质、通行的车辆状况及时间与城市道路有一定的差异,故制定相应标准,以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要求。将工业区道路划定为主要通道和次要通道两个道路等级。 5.4.1 ~ 5.4.3 条是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制定的工业区道路宽度标准,在工业区规划设计中作为指导性标准运用。
5.5 工业区绿地
5.5.1 深 圳建设“花园式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现代工业技术的进步,对工业区 绿 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技术支持。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工业区建设应注重环境质量,确保工业区绿地建设,以美化厂区,增进职工身心健康。工厂绿化要因厂而异,力求体现和衬托企业形象,建成花园式工 厂。
5.5.2 为保障整个工业区的环境质量,工业区应集中设置成片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满足职工工作之余的休憩、娱乐需要,美化工业区环境。本条规定的面积和设置指标作为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使用。
5.5.3 表 5.5.3 提供的各类工业企业绿化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指标, 是在《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而制定的,可作为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使用。工业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力功能的树种。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可选择防污染树种进行绿化,具体包括高山榕、印度胶榕、大叶榕、细叶榕、菩提树、台湾相思、樟树、柠檬桉、麻楝、芒果、扁桃、人心果、鸡蛋花、夹花桃、米兰、九里香、红背桂、油茶、散尾葵、鱼尾葵、蒲葵等。
5.6 高新技术园区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深圳市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功能区。高新技术园区宜紧临大学或科研机构选址,园区内往往包括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一些既有研究开发能力又能试制生产的企业单位;要求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和高质量的工作娱乐环境。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必须具备自主开发高科技产品及生产功能,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具备信息接受、联合科研与产品试制功能,因此应采用整体开发的方式,重视生产和生活服务配套。
5.6.2 高新技术园区是一种集教育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功 能区,不是一种单纯的用地类型,因此可以安排与上述活动相关、功能彼此相容的用地类型。但高新技术园区要求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不应布置污染严重的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要求有优美的环境,因此建筑密度应比一般工业区低,绿地率应高于一般工业区的标准。
6 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以提高货物运送效率,降低成本。应根据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来确定具体选址布局,只有当供应区域较分散难以集中设置时才可分成几个仓库进行布局。
6.1.2 为保证货物迅速、便捷地抵达目的地,仓储用地应有良好方便快捷的道路与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或城市主干路直接连通,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大型中转仓库应有铁路专用线与铁路干线相连。
6.1.3 从地质条件方面,仓储用地选址的具体要求为:
( 1 )地势较高,地面平坦,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大、中型仓库应设置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之上,特种仓库应设置在 200 年一遇洪水位之上。
( 2 )地 下水位不宜太高。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2.5米 ;以 地下室作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应距离地面 4 米以上。这里的地下水位是指常年平均地下水位。
( 3 )仓储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考虑到与居住、工业等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商品有腐蚀和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不应选作仓储用地。
此外,由于岸线是一个城市宝贵而有限的资源,不能完全被生产功能所占用。仓储用地沿河和沿海布置时,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市环境都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市生活岸线,更不能对河流或沿海造成污染。
6.2 规划标准
6.2.1 在普通仓库用地中安排相应项目时,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使用时应注意:
( 1 ) 本款规定中的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宽度,是指相距最近 仓储建筑边界至居住用地内建筑边界的距离。
( 2 ) 疗养院、医院、高新技术园区等设施和机构的环境质量要求比一般的居住 用地更高,应进一步加强卫生防护措施。
6.2.2 仓 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普通仓库、基层管理设施以及配套 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由于土地的获取方式、经济效益存在很大的差别,应严格控制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转换和变更,特别要对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进行严格限制,只有经相关主管部门特别审查后,才允许设置。此外,对于社会停车场(库)、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危险品仓库等也要进行控制。
6.2.3 本条内容作为控制仓储用地建筑密度的指导性标准。
6.2.4 普 通仓库是指技术设备比较简单、储存商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互 不干扰的仓库,如百货、药品、土产仓库,一般性工业成品仓库等。普通仓库按建筑规模可分为:
( 1 )大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 。
( 2 )中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 至 50000平方米 。
( 3 )小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 < 10000 平方米 。
普通仓库的库址选择、总体设计应按照《商业仓库设计规范》( SBJ01- 88 )和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 2001修订版))的规定执行。
6.3 特种品仓库用地
6.3.1 本条是关于危险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规定,执行中应注意:
( 1 )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专门的选址规划,报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审定后才能确定最后的选址。
( 2 )其选址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 - 84 )确定安全距离。《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 - 84 )中规定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单位:米)
┏━━━┯━━━━━━━━━━━━━━━━━┯━━━━━━━━━━━━━━━━━━━━┓
┃ 序号 │ 名 称 │ 石油库等级 ┃
┃ │ │ ┃
┠───┼─────────────────┼──────┬──────┬──────┨
┃ │ │ 一级 │ 二级 │ 三、四级 ┃
┃ │ │ │ │ ┃
┠───┼─────────────────┼──────┼──────┼──────┨
┃ 1 │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 100 │ 90 │ 80 ┃
┃ │ │ │ │ ┃
┠───┼─────────────────┼──────┼──────┼──────┨
┃ 2 │ 工矿企业 │ 80 │ 70 │ 60 ┃
┃ │ │ │ │ ┃
┠───┼─────────────────┼──────┼──────┼──────┨
┃ 3 │ 国家铁路线 │ 80 │ 70 │ 60 ┃
┃ │ │ │ │ ┃
┠───┼─────────────────┼──────┼──────┼──────┨
┃ 4 │ 工矿企业铁路线 │ 35 │ 30 │ 25 ┃
┃ │ │ │ │ ┃
┠───┼─────────────────┼──────┼──────┼──────┨
┃ 5 │ 公路 │ 25 │ 20 │ 15 ┃
┃ │ │ │ │ ┃
┠───┼─────────────────┼──────┼──────┼──────┨
┃ 6 │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 40 │ 40 │ 40 ┃
┃ │ │ │ │ ┃
┠───┼─────────────────┼──────┼──────┼──────┨
┃ 7 │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 │ 1.5 倍杆高 │ 1.5 倍杆高 │ 1.5 倍杆高 ┃
┃ │二级的 架空通信线路 │ │ │ ┃
┃ │ │ │ │ ┃
┠───┼─────────────────┼──────┼──────┼──────┨
┃ 8 │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 300 │ 300 │ 3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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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本条为特殊仓库选址和布局的一般准则,对于各类特殊仓库用地的选址 有特别要求。如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远离排放有害物的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保税仓库应设置在独立地段或保税区之内,与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和口岸有便捷的联系,并有可靠的水源、电源地供应。
6.4 堆场用地
6.4.1 ~ 6.4.3 6.4.1 ~ 6.4.3 条为堆场用地的选址、布局准则。堆场的设置应 首先考虑不能给周边地区带来干扰和污染,因此不宜设在市中心区内。
集装箱堆放场地是一种特别的堆场用地。近年来,集装箱运输在深圳城市货运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特别是由于深圳“三来一补”企业众多,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通过集装箱大量在深港两地之间流动。因此,确定集装箱堆场的选址和布局准则十分重要。《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对于集装箱堆放场地提出了明确的规划设计要求,汇总如下供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参考:
( 1 )集装箱库应靠近码头、铁路和公路。
( 2 )集装箱库包括货场、办公室、生活间及辅助设施。
( 3 )货场应高出四周地面 30 厘米 ,并向四周设 1% 的散水坡度,而且要铺设坚硬地面,一般采用混凝土地面。
( 4 )场 地负荷一般是根据存放的集装箱型号、堆放层数和所采用的搬运设备确定 ,并应按最大存放量来考虑。
( 5 )集装箱堆放层数取决于装卸设备和集装箱数量。叉车和跨运车一般可堆 2 ~ 3 层;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 3 ~ 4 层;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 4 ~ 5 层。
( 6 ) 货场面积根据堆放集装箱数量、尺寸、间距和堆放层数,以及装卸和搬运 设备的作业通道等确定。
( 7 )集装箱平面布置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集装箱平面布置间距表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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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卸方式 │ 集装箱间距 │ 作业通道 ┃
┃ │ │ ┃
┠────────────┼────────┬─────────┼──────────┨
┃ │ 前后 │ 左右 │ ┃
┃ │ │ │ ┃
┠────────────┼────────┼─────────┼──────────┨
┃ 叉车 │ 0.20 ~ 0.40 │ 0.50 ~ 0.60 │ 28.34 ① ┃
┃ │ │ │ ┃
┠────────────┼────────┼─────────┼──────────┨
┃ 跨运车 │ 0.20 ~ 0.40 │ 1.30 ~ 1.56 │ 左右间距已含通道 ┃
┃ │ │ │ ┃
┠────────────┼────────┼─────────┼──────────┨
┃ 龙门起重机 │ 0.40 ~ 0.60 │ 0.20 ~ 0.40 │ 5.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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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适用于大型集装箱作业
( 8 ) 拼箱货运输的装箱和拆箱以及收发作业均应在室内进行,并应有适当的 临时堆放货物面积。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近年来城市中出现的新型产业园区,是以仓储用地为主,兼 有办公、商业、对外交通等多种用地类型的综合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宜相对独立设置,应能够方便、快捷地与区域和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与铁路、快速道路、机场、港口有便捷地交通连接。
6.5.2 物流园区作为一个空间概念,与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概念一样,是具 有产业一致性或相关性、且集中连片的混合用地空间。根据深圳物流园区的专题研究成果,物流园区用地可包括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以及与其功能密切相关的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单身宿舍等用地类型。
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7.1.1 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 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包括本标准与准则划分的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附属绿地;另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本标准与准则的其它绿地属于这个层次的内容。本标准与准则确定的五种绿地类型的划分,是参照《
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 )和本 标 准与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协调后确定的。其中高尔夫球场绿地在国家规范中是没有的,但这种用地在深圳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的休闲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也作为一种特殊的绿地类型。
7.1.2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附属绿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两大类,其中单位附属绿地的类型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道路绿地则与道路广场用地( S )相对应,“附属绿地”的概念较准确地反映出其包含在其它类型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含义。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生态景观与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它们同样承担着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促进城市建成区与周边环境更加有机的结合,居民生活更加丰富。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基本保持现状或适当进行规划引导,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7.1.3 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在本标准与准则第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分别作为绿地大类( G )的 G1、 G2 、 G3 三个中类绿地,应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为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以及道路绿地,分别是附属于上述城市建设用地中,因此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否则将导致用地统计的重复计算。本标准与准则之所以要把这些绿地作为一种类型划分出来,是为了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
“其它绿地”属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能替代或折合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只能起到完善功能、丰富景观和延续空间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其它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一致。
7.1.4 本条和表 7.1.4 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制定的。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比较,也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对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应遵照执行。表 7.1.4 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小计”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绿地”大类( G )相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对应;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在统计上是两个不同的用地范围,“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例。这样的统计方式,可以反映出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7.1.5 城 市绿地率是指五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城市 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标准与准则》( 97 版)对于这两个指标在特区内、外的规定有所区别,规定“特区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 40% ,特区外城市绿地率应大于 40% ;特区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 50% ,特区外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 50% 。”本次修订遵循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标准和特区内外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对原指标进行了调整,将全市的城市绿地率由 40% 提高到 45% ,城市绿化覆盖率指标则确定为大于 50% ,特区内外采取统一标准。
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是反映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新 修订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用“公园绿地”替代了原来的“公共绿地”,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 GBJ137- 90 )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一致,并在绿地统计数据中保持延续性,本标准与准则仍使用“公共绿地”,而不采用“公园绿地”,两者的内涵相同。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大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可将公园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对公园进行进一步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
7.2.2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对公共绿地比例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如下表规定:
公共绿地内部用地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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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面│用│ 公园类型 │街头┃
┃积( │地│ │ ┃
┃hm 2 │类│ │绿地┃
┃) │型│ │ ┃
┃ │ │ │ ┃
┠───┼─┼──┬───────────────────────────┬──┼──┨
┃ │ │ │ 专类公园 │带状│ ┃
┃ │ │ 综 │ │ │ ┃
┃ │ │合 │ │公园│ ┃
┃ │ │ │ │ │ ┃
┃ │ │ │ │ │ ┃
┃ │ │ 公 │ │ │ ┃
┃ │ │园 │ │ │ ┃
┃ │ │ │ │ │ ┃
┠───┼─┼──┼──┬───┬───┬──┬───┬──┬──┬───┼──┼──┨
┃ │ │ │儿童│动物园│ 专类 │ │ 专类 │盆景│风景│其他专│ │ ┃
┃ │ │ │ │ │ │ 植 │ │园 │名胜│类公园│ │ ┃
┃ │ │ │公园│ │动物园│物园│植物园│ │公园│ │ │ ┃
┃ │ │ │ │ │ │ │ │ │ │ │ │ ┃
┠───┼─┼──┼──┼───┼───┼──┼───┼──┼──┼───┼──┼──┨
┃ <2 │Ⅰ│ │5 ~│ │ │ │15 ~ │ 15 │ │ │ 15 │ 15 ┃
┃ │ │ │25 │ │ │ │25 │~ │ │ │~ │~ ┃
┃ │Ⅱ│ │ │ │ │ │ │25 │ │ │30 │30 ┃
┃ │ │ │<1.0│ │ │ │ <1.0 │ │ │ │ │ ┃
┃ │Ⅲ│ │ │ │ │ │ │<1.0│ │ │<0.5│ - ┃
┃ │ │ │<4.0│ │ │ │ <7.0 │ │ │ │ │ ┃
┃ │Ⅳ│ │ │ │ │ │ │<8.0│ │ │<2.5│<1.0┃
┃ │ │ │>65 │ │ │ │ >65 │ │ │ │ │ ┃
┃ │ │ │ │ │ │ │ │>65 │ │ │>65 │>65 ┃
┃ │ │ │ │ │ │ │ │ │ │ │ │ ┃
┠───┼─┼──┼──┼───┼───┼──┼───┼──┼──┼───┼──┼──┨
┃2 ~ <│ │ │ 10 │ │10 ~ │ │10 ~ │ 10 │ │10 ~ │ 15 │ 15 ┃
┃5 │ │ │~ │ │20 │ │20 │~ │ │20 │~ │~ ┃
┃ │ │ │20 │ │ │ │ │20 │ │ │30 │30 ┃
┃ │Ⅰ│ │ │ │ <2.0 │ │ <1.0 │ │ │ <1.0 │ │ ┃
┃ │ │ │<1.0│ │ │ │ │<1.0│ │ │<0.5│ - ┃
┃ │Ⅱ│ │ │ │ <12 │ │ <7.0 │ │ │ <5.0 │ │ ┃
┃ │ │ │<4.0│ │ │ │ │<8.0│ │ │<2.5│<1.0┃
┃ │Ⅲ│ │ │ │ >65 │ │ >70 │ │ │ >70 │ │ ┃
┃ │ │ │>65 │ │ │ │ │>65 │ │ │>65 │>65 ┃
┃ │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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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8 ~│8 ~│ │ 8 ~ │ │ 8 ~ │8 ~│ │ 8 ~ │ 10 │ 10 ┃
┃10 │ │18 │18 │ │18 │ │18 │18 │ │18 │~ │~ ┃
┃ │ │ │ │ │ │ │ │ │ │ │25 │25 ┃
┃ │Ⅰ│<1.5│<2.0│ │ <1.0 │ │ <1.0 │<2.0│ │ <1.0 │ │ ┃
┃ │ │ │ │ │ │ │ │ │ │ │<0.5│<0.2┃
┃ │Ⅱ│<5.5│<4.5│ │ <14 │ │ <5.0 │<8.0│ │ <4.0 │ │ ┃
┃ │ │ │ │ │ │ │ │ │ │ │<1.5│<1.3┃
┃ │Ⅲ│>70 │>65 │ │ >65 │ │ >70 │>70 │ │ >75 │ │ ┃
┃ │ │ │ │ │ │ │ │ │ │ │>70 │>70 ┃
┃ │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5 ~│5 ~│ │ 5 ~ │ │ 5 ~ │ │ │ 5 ~ │ 10 │ ┃
┃<20 │ │15 │15 │ │15 │ │15 │ │ │15 │~ │ ┃
┃ │ │ │ │ │ │ │ │ │ │ │25 │ ┃
┃ │Ⅰ│<1.5│<2.0│ │ <1.0 │ │ <1.0 │ │ │ <0.5 │ │ ┃
┃ │ │ │ │ │ │ │ │ │ │ │<0.5│ ┃
┃ │Ⅱ│<4.5│<4.5│ │ <14 │ │ <4.0 │ │ │ <3.5 │ │ ┃
┃ │ │ │ │ │ │ │ │ │ │ │<1.5│ ┃
┃ │Ⅲ│>75 │>70 │ │ >65 │ │ >75 │ │ │ >80 │ │ ┃
┃ │ │ │ │ │ │ │ │ │ │ │>70 │ ┃
┃ │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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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5 ~│ │ 5 ~ │ │5 ~│ │ │ │ 5 ~ │ 10 │ ┃
┃<50 │ │15 │ │15 │ │10 │ │ │ │15 │~ │ ┃
┃ │ │ │ │ │ │ │ │ │ │ │25 │ ┃
┃ │Ⅰ│<1.0│ │ <1.5 │ │<0.5│ │ │ │ <0.5 │ │ ┃
┃ │ │ │ │ │ │ │ │ │ │ │<0.5│ ┃
┃ │Ⅱ│<4.0│ │<12.5 │ │<3.5│ │ │ │ <2.5 │ │ ┃
┃ │ │ │ │ │ │ │ │ │ │ │<1.5│ ┃
┃ │Ⅲ│>75 │ │ >70 │ │>85 │ │ │ │ >80 │ │ ┃
┃ │ │ │ │ │ │ │ │ │ │ │>70 │ ┃
┃ │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Ⅰ│5 ~│ │ 5 ~ │ │3 ~│ │ │3 ~│ 5 ~ │ │ ┃
┃ │ │10 │ │10 │ │8 │ │ │8 │10 │ │ ┃
┃ │Ⅱ│ │ │ │ │ │ │ │ │ │ │ ┃
┃ │ │<1.0│ │ <1.5 │ │<0.5│ │ │<0.5│ <0.5 │ │ ┃
┃ │Ⅲ│ │ │ │ │ │ │ │ │ │ │ ┃
┃ │ │<3.0│ │<11.5 │ │<2.5│ │ │<2.5│ <1.5 │ │ ┃
┃ │Ⅳ│ │ │ │ │ │ │ │ │ │ │ ┃
┃ │ │>80 │ │ >75 │ │>85 │ │ │>85 │ >85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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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Ⅰ 园路及铺装场地;Ⅱ 管理建筑;Ⅲ 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Ⅳ 绿化用地。
公园的陆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 3/4 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公园总面积相比,所以依据陆地面积大小来确定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上表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 100% ,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上表中的Ⅰ类用地为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用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Ⅱ类和Ⅲ类用地为建筑用地,是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基底所占面积;Ⅳ类用地为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从深圳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公园无论是用地规模还是内部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应根据上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公园内建筑用地的比例,应遵循严格控制建筑开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避免过量的建设而侵占绿化用地,特别要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管理人员的编制情况确定管理建筑规模和相应用地比例。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园在规划设计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 1 )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 5 平方米 / 人,公园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
( 2 )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 2 公顷 。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 20 公顷 。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40 公顷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 2 公顷 。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 65%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 公顷 。
( 3 ) 带 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 型 绿 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 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7.2.3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其概念和内涵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中的“街旁绿地”一样。街头绿地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 8 米 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 8 米 (含 8 米 )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苗圃、花圃及草圃等圃地。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3.2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园林生产绿地。但其它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的用地类型,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应作为附属绿地。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花卉、苗木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园林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的市场化,生产绿地往往已经转移到城市建成区以外,这些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生产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计算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时可计入。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 .5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和安全要求而设置的,对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功能,通常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功能。城市组团隔离带在特殊情况下,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可兼作公共绿地或高尔夫球场绿地等使用。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用地具有占地大、建设要求较高的特点,在深圳市的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比例。球场中的绿化用地在性质和功能上虽然与其它类型的绿地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占地面积大,建设密度低,实际上构成了城市的绿色开敞空间,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公众高尔夫球场规划》研究报告的结论,高尔夫球场绿地对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公众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推广,将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高尔夫球场绿地”单独作为一类绿地纳入城市绿地中。由于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尽量利用荒地、滩涂、关闭的垃圾填埋场或废弃的旧矿区等用地,起到有效控制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防止出现侵占城市绿化隔离带、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的情况,也要避免环境污染、乱砍乱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等不良影响。
7.5 单位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 .1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本条划分的单位附属绿地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
7.5.1 .2 住宅区附属绿地即为“住宅区绿地”,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 3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5.1 .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中有详细规定,应按照执行。
7.5.1 .4 表 7.5.1.4 对不同用地类型和不同单位提出的不同绿地率规划指标,是根据功能需求、环境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的,作为各单位搞好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各类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重点和绿化方式也有不同要求:
( 1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结合道路广场做好庭院绿化工作;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可点缀园林,小品装饰庭院;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色广场,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 2 )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基本要求,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 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公用设施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 .1 本标准与准则对“道路广场绿地”的规定是指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7.5.2 .2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 1 )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应不 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并保证行车视距。
( 2 ) 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 行车视线。
( 3 ) 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 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7.5.2 .3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 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如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直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因此,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互不影响。
7.5.2 .5 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 1 ) 分车绿带是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 称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 2 ) 行道树绿带是指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道树,树下留有树池;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
( 3 )路侧绿带是指在道路两侧、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宽度不超过 8 米 (含 8 米 )的绿带;当路侧绿带宽度超过 8 米 时,不论是否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都应计入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相应的绿地类型中,按城市绿地计算,不再按道路绿地计算。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人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
( 4 )道路绿带宽度的指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 97 )的规定确定。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 1.5 米 宽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1.5米 。在宽度超过 2.5 米 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层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 。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的分车带。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为 1.5 米,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
( 5 ) 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密的常绿植物, 能有效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车视野环境。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应在主、次干路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
( 6 ) 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可以较好 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 7 ) 路侧绿带是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路侧绿带与沿路的用地性质 或建筑物关系密切,有些建筑要求绿化衬托;有些建筑要求绿化防护;有些建筑需要在绿化带中留出人口。因此,路侧绿带设计要兼顾街景与沿街建筑的需要,应在整体上保持绿带连续、完整及景观统一。
( 8 )由 于本标准与准则的篇幅限制,未将交通岛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的规划设计 准则内容纳入正式条文中,在条文说明中进行补充说明。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中心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导向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立体交叉绿岛是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交通岛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交通岛绿化应结合这一功能。通过在交通岛周边的合理种植,可以强化交通岛外缘的线形,有利于诱导驾驶员的行车视线,特别在雪天、雾天、雨天可弥补交通标线、标志的不足。沿交通岛内侧道路绕行的车辆,在其行车视距范围内,驾驶员视线会穿过交通岛边缘。因此,交通岛边缘应采用通透式栽植。具体执行时,其边缘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当车辆从不同方向经过导向岛后,会发生顺行交织。此种情况下,导向岛绿化应选用地被植物栽植,不遮挡驾驶员视线。
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口,可能汇集 5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立体交叉绿岛常有一定的坡度,为了解决绿岛的水土流失,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绿岛上自然式配置树丛或孤植树,在开敞的绿化空间中更能显示出树形的自然形态,并与道路绿化带形成不同的景观。
( 9 )停车场绿地
在停车间隔带中种植乔木可以更好地为停车场庇荫,不妨碍车辆停放,有效地避免车辆曝晒。此类停车场绿化国内外均有实例,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行道树种应具有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等特点,适合于停车场的栽植环境。停车位净高规定是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90 )的规定制定的。
7.5.2 .6 当路侧绿带宽度在 8 米 以上时,其内部铺设游步道后,仍能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而不影响绿带的绿化效果。因此,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方便行人进入游览休息,提高绿地的功能作用。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70% 的规定是参照《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92 )制定的。
7.5.2 .7 广场绿地应配合广场的主要功能,使广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广场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要考虑广场规模及空间尺度,使绿化更好地装饰和衬托广场,改善环境,利于游人活动与游憩。城市广场周边环境各有不同,有大型建筑物围合的,有依山的,有傍水的。广场绿化应结合周边的自然和人造景观环境,协调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同时保持自身的风格统一。
( 1 ) 公共活动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周边种植高大乔木,能够更好地衬托广场空 间。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辟为开放式绿地,供行人进入游憩,可以提高广场的利用率。集中成片的绿地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能保持广场与绿地的空间渗透,扩大广场的视域空间,丰富景观层次,使绿地能够更好地装饰广场。
( 2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客运码头等是城市的“大门”,其绿化应反映城市的风格特点,植物选择上要突出地方特色。车站、机场及码头的集散广场主要是人流、车流在此集散,其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90 )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7.6 其它绿地
7.6.1 自 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全市 绿地系统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划定。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公园和风景区内部Ⅰ~Ⅲ类用地比例应低于表列值 7.2.2 的下限,Ⅳ类用地应大于 90% 。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设置防护林带的要求为:一级保护宽度为 200米 , 二级为 2000 米 (含一级 200 米 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
7.6.3 生态林用地应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火及防治病虫害等护林活动为主, 并定期对林木进行抚育管理,保证深圳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 严禁毁林开荒、种果种菜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毁林种植经济作物的用地, 均应退耕退果还林。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 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他方式围合起来;(2 )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 3 )大众性,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 4 )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行观赏和休憩活动。
8.1.2 不同规模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在各层次规划中协调确定的。城市水体可 利用自然的江河、湖泊、海域或人工建设的水库、人工湖、运河等形成;城市绿地可利用自然山体、森林或人工建设的公园、林地、草坪等形成;城市广场主要是人工建设供集会和休闲使用的公共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