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关于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园用地”的说明
高新技术产业园是容纳了工业、科研、办公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综合功能园区的概念,不是一种纯粹的用地类型。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能设置研发、管理等办公建筑、厂房及一些生活配套设施,上述建筑和设施分属于工业用地、办公用地及居住用地等多种用地类型。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取消了《标准与准则》(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高新技术园区用地”中类,建议在描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地类型时,采取列举各功能分区的实际用地性质来表述。
( 3 )关于取消“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的说明
“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是在《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划分的一种村庄建设用地,反映了深圳城乡土地二元化结构的特点。但是,着眼于深圳未来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仍然维持特区内、外在用地分类标准以及其它规划技术标准上的二元性特征是不符合加快特区外城市化和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和要求的,因此不宜再保留“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类型。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将村镇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分类,原“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根据其主要功能分别归入工业用地( M )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取消了“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中类。
5 、仓储用地( W )
( 1 )关于“仓储用地”的说明
“仓储用地”( W )的分类主要依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是否建有仓库建筑来划分。能归入“仓储用地”的应该是有独立用地的仓库或堆场用地,但不包括工厂、单位内附设的仓库建筑或堆场的用地,这类附设的仓库或堆场是为工厂内部生产活动提供原材料或货物储存的,属于工厂的一部分附属设施,应纳入工业用地一并考虑。
( 2 )关于“特殊仓储用地”的说明
由于特种仓库容纳的物品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对城市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该类用地的选址有特殊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将“特种仓库用地”( W2)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取消《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保税仓库用地”小类。保税仓库是一种在管理上采取特殊管理方式的仓库,所占用地的本质用途仍然是储存货物。按照土地类型的划分反映土地用途的主导原则,取消该用地小类。
( 3 )关于“堆场用地”的说明
露天堆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堆场占地较大,本标准与准则亦将“堆场用地”( W3 )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6 、对外交通用地( T )
( 1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T )的说明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 5 个中类、 3 个小类用地,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分类。
( 2 )关于“公路用地”( T2 )的说明
“公路用地”中类主要包括了不同级别的公路和长途客运站。目前深圳的公路建设主要以高速公路为主,《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将全市都纳入了规划区范围,在此思想的指导下,特区内外形成了以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的城市道路网体系。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道路的通达性,未来的深圳道路系统建设强调将特区外现有的等级较低的公路逐步改造建设成为城市道路,并且在需要的前提下建设高等级的公路干线网。基于深圳目前的建设现状,面向未来公路建设的目标和主要思路,本标准与准则中将“公路用地”划分为“高速公路用地”(T21 )、“其它公路用地”( T22 )和“长途客运站用地”( T23 )三个小类,其中“其它公路用地”主要是指特区外现状仍然存在的部分村镇公路。
7 、道路广场用地( S )
( 1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的说明
“道路广场用地”分为 3 个中类、 7 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道路广场用地”的分类。
( 2 )关于“快速路用地”的说明
深圳市的城市形态为带状组团式布局结构,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非常重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为机动车专用道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因此,根据深圳道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国标“道路用地”( S1 )中新增了“快速路用地”( S11 )小类。
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1 )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为 8 个中类、 13 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分类。
( 2 )关于“交通设施用地”( U2 )的说明
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轻轨交通用地”和“地下铁道用地”两个用地小类的内容合并,并在新的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合并后的用 地小类的名称确定为“轨道交通用地”。这种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各种不同形式的轨道 交通用地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在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能源的影响下,部分机动车开始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部分加油站中已出现了液化石油气的加气设施,从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天然气将成为一种基本能源形式,也需配套建设一定的加气设施。因此,本次修订将《标准与准则》(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加油站用地”改为“加油加气站用地”,主要是包括了独立占地的加油站、加油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随着深圳机动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维修站、教练场及洗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将会相应增加,但是这些设施对周围环境都会产生噪音、空气污染等负面影响。为了有利于在规划管理中加强对上述设施用地的控制,在“交通设施用地”( U2 )中类新增“汽车维修站用地”( U25 )、“教练场用地”( U26 )和“洗车场用地”( U27 )三个小类。
( 3 )关于“邮政设施用地”( U3 )和“电信设施用地”( U4)的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和《标准与准则》 ( 97 版)中都将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设施用地统称为“邮电设施用地”,但是随着邮 政和电信行业市场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国家将邮政和电信行业进行了拆分,成为两个独立的行业,并且经营方式也存在显著的不同。为了在规划上对邮政和电信设施用地给予更有力的保障,本标准与准则顺应这种改革形势和规划要求,用“邮政设施用地”( U3 )和“电信设施用地”( U4 )两个中类用地类型取代《标准与准则》 ( 97 版) 中“邮电设施用地”中类下设置的“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用地”两个小类。
9 、绿地( G )
( 1 )关于绿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绿地的分类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为主要依据,基本保留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的分类结构。
( 2 )关于“防护绿地”( G22 )的说明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按照防护绿地在城市中的分布,具体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防护绿地、组 团隔离绿带”小类的定义范围是涵盖了上述各类防护性绿地,但是在名称上将属于其中一种的“组团隔离绿带”与总的名称“防护绿地”进行并列,存在逻辑错误。因此,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将上述用地类型的名称修改为“防护绿地”。
( 3 )关于“高尔夫球场绿地”( G3 )的说明
高尔夫球场的球道主要建在大片的绿地上,因此,高尔夫球场内的绿地不仅承担了运动场所的功能,而且因为拥有大片集中绿地而具备了城市绿化的功能。但是,由于高尔夫仍然是昂贵的运动,高尔夫球场是完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设施。因此,着眼于高尔夫球场的绿化功能及其有别于其他类型绿地的商业性特征,将“高尔夫球场绿地”( G3 )单独列为一个中类,其它设施按实际的使用功能分类。
10 、特殊用地( D )
( 1 )关于“特殊用地”( D )的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特殊用地”界定为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用地大类。
“特殊用地”下设的用地中类,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相比,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在规划管理方式上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以此为原则,在“特殊用地”大类下包含了城市中性质和管理方式极为特殊的两个用地中类,即“军事用地”( D1 )和“保安用地”( D2 )。
( 2 )关于“军事用地”( D1 )的说明
军事用地因为其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上的特殊性,及其在国家安全和建设上的重要性,将“军事用地”作为“特殊用地”一个中类。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军事用地”的只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军事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的用地,这些生活区用地应按照其基本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居住用地”( R )。
( 3 )关于“保安用地”( D2 )的说明
保安用地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必须设施(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等)的用地。这些设施是城市公安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其性质的特殊,以及对城市建设和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意义,这些设施在用地上往往位于远离市区的较为偏僻的郊区。因此,在用地分类上将这些公共安全设施区别于按照一定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将其用地纳入“特殊用地”大类下的“保安用地”( D2 )中,而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用地因其除了有公共安全职能以外,更是承担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若干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往往位于市区内,因此纳入“政府社团用地”( GIC )中。
( 4 ) 关于取消“保税区用地”、“农田保护区用地”、“风景区用地”和“自然保 护区用地”的说明
《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特殊用地”大类下划分了 6 个用地中类,除了“军事用地”和“保安用地”以外,还包括“保税区用地”、“农田保护区用地”、“风景区用地”和“自然保护区用地”等 4 个中类。分析后 4 类的概念发现,它们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四种用地类型都是着眼于加强管理而确定的一个特殊管理区的范围,用地类型名称没有反映范围内用地的本质用途。保税区是针对保税品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地区,保税区实际上是一个集合了仓储、加工、办公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功能区,准确说是一个基于特殊税收政策的管理范畴的概念;农田保护区等其它三类用地也是分别为了保护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和珍贵的自然生态环境而特别设立的管理线范围,不是反映了其内包含土地的本质用途。为了从用地类型的结构上对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区分,避免用地类型的设置上出现交叉的情况,贯彻用地分类以土地性质为主要划分标准的原则,并有利于规划用地的控制和统计平衡,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取消上述 4 个用地中类。
11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
( 1 )关于“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将该大类用地范围界定为纯粹的城市非建设用地。清楚界定并区分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非建设用地,有利于对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以及规划用地的统计和分析。
反映土地的本质用途。《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水 源保护区”( E2 )是从保护水源的角度出发划定的一个管理范围,其中主要涵盖了大片 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这些非建设用地有其本来的土地用途,如耕地、林地等。若将“水源保护区用地”作为一个用地类型确定下来以后,就会造成实际适用分类标准时的混乱。本次修订取消了该类用地。
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充分协调和衔接。国土资源部于 2001 年8 月颁布 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科学而明确的分类。为了有机协调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方法,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水域”和“耕地”两个用地中类细分了若干小类,并新增了“其他农用地”中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用地分类体系中非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并能与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颁布和执行的土地分类方式基本衔接。
将村庄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用地统一分类。《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 和代号表”的“村庄建设用地”( E7 )从土地的本质用途上而言是建设用地,但是位于村镇地区。从有利于加快特区外城市化进程和促进特区内外城市整体协调发展的目的出发,应将村庄建设用地包含的用地类型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分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村庄建设用地”中类。
( 2 )关于将“弃置地”中类的名称改为“未利用地”的说明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本标准与准则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增加了“未利用地”中类,并将其定义为“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等闲置用地。”这与 《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弃置地”的内涵基本一致,但是为了在名称上取得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所以将其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改为“未利用地”。
( 3 )关于“露天采矿用地”( E8 )的说明
“露天采矿用地”主要包括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这些用地一般远离城市建成区,其开采和加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为了便于用地的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特增加该用地中类。
( 4 )关于“发展备用地”( E9 )的说明
发展备用地是城市规划为城市远期发展安排的用地,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的出发,将“发展备用地”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确定的,当时考虑特区内外城市建设水平和用地潜力的差异,经济特区人均用地指标定为 90 ~ 105平方米 / 人,特区外为 120 ~ 130 平方米 / 人。深圳 在最近数年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过程中,全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大。据 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 2000 年底深圳总人口为 700.8 万人(以下 简称“总人口”);按照《深圳市 2001 年统计年鉴》的数据, 2000年全市常住人口为 432.9 万人(以下简称“常住人口”);根据 2001年完成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 2001 - 2005 )》的现状统计数据资料, 2000 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为 467.3 平方公里,已经接近总体规划确定的 480 平方公里的 2010 年远期控制规模。这样, 2000年按“总人口”计算,全市人均用地仅为 66.7 平方米 / 人,大大低于国标规定的经济特区城市 90 ~ 105 平方米 / 人的低限标准;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均用地为 108 平方米 / 人,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经济特区城市 105 ~ 120 平方米 / 人的标准。根据 2003 年完成的《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3 - 2005 )》所进行的分析预测, 2005年全市“总人口”规模可能达到 810 万,“常住人口”规模可能为 560 万;因此确定 2005 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570 平方公里以内;按“总人口”计算,人均用地为 70 平方米 / 人;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用地为 101.8 平方米 / 人,基本采用的是偏紧的建设用地标准。但着眼于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公共设施条件,针对当前经济特区开发强度过大、建设密度过高、城市发展空间过于狭窄局促的问题,适当提高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是必要的。同时,针对特区外土地利用粗放、可建设用地存量并不充裕的状况,应进一步加强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应对特区内外实行统一的规划标准,防止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全市城市建设用地人均指标统一确定为 105 ~ 120 平方米 / 人,既符合国家关于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定标准,也适应深圳城市发展目标的需要。编制规划时,人口统计数据以《深圳市统计年鉴》公布的常住人口数据为准。
2.2.2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 ) 4.2.1 和 4.3.1 条对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建设用地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并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但在编制和修订总体规划以下层次的规划时,由于全市各区、各组团的用地现状和潜力、城市功能定位、经济水平、产业和人口构成以及发展目标有很大的差异,确定各项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时不宜采用同一标准,应对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3 编制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所采用的规划用地汇总表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制订,但其中的用地类别按照本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制订,但其中的用地名称按照本标准与 准则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只有集中布局,达到一定的人口或户数规模,才可能进行较为完善的设施配套。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住宅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相关设施,适应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的需要,同时又符合配套设施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表 3.1.1是根据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表 1.0.3制定的。需要明确的是,居住用地的分级规模与实际的规划布局形式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类型和标准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也是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第 1.0.4条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提出的要求。因此,居住用地的分级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概念,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是有所区别的。经过对深圳市目前已建住宅区的调查分析,达到国家规范所规定的( 30000 ~ 50000 人、 10000~ 16000 户)规模的居住区并不多,因此本章关于居住用地的相关规划标准与准则基本都只对小区和组团两级进行规定。界定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除了依据人口规模以外,还要考虑用地规模,宜按照条文的表 3.2.4 所执行。
3.1.2 这是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要求。除此以外,对于居 住用地的规划布局还应遵循如下准则:应根据不同的用地规模、居民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共设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环境等因素及其内在联系,使住宅区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在满足居住配套的前提下,应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划布局形式,使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特色鲜明。这些内容未纳入正式条文中,但也是居住用地布局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3.2 规划标准
3.2.1 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 )规定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 20% ~ 30%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 2001 - 2005 )》的现状调研资料,2000 年底深圳市居住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0 年底深圳市居住用地状况一览表
┏━━━━━━━━━━┯━━━━━━━━━━┯━━━━━━━━━┯━━━━━━━━━━┓
┃ │城市建设总用地( km │居住用地( km 2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2 ) │ │) ┃
┃ │ │ │ ┃
┠──────────┼──────────┼─────────┼──────────┨
┃特区 │ │37.2 │27.9 ┃
┃ │133.4 │ │ ┃
┃ │ │ │ ┃
┠──────────┼──────────┼─────────┼──────────┨
┃特区外 │333.9 │99.7 │29.7 ┃
┃ │ │ │ ┃
┠──────────┼──────────┼─────────┼──────────┨
┃全市 │467.3 │136.9 │29.3 ┃
┃ │ │ │ ┃
┗━━━━━━━━━━┷━━━━━━━━━━┷━━━━━━━━━┷━━━━━━━━━━┛
根据居住用地建设现状,适应将深圳市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和“最适宜居住的城市”的目标和要求,取国标规定( 20% ~ 30% )的上限是合适的。同时要改变特区内外采用不同标准的“二元”做法,将全市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控制为25% ~ 30% ,主要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但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3.2.2 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用地,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类型和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这些内容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4 章的表 4.3 中做出了具体规定,编制规划时应遵照执行。
3.2.3 本条和表 3.2.3 ,是依据 2002 年修订后的国家强制性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的 3.0.3条和表 3.0.3 制定的。深圳采用的是建筑气候区划Ⅳ的指标,本次修订后的各项指标均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但与《标准与准则》( 97 版)相比有所调整,使用时要注意。在深圳,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主要由住宅区分级规模和住宅层数两项因素确定。本标准在规划设计中运用时,应注意:
( 1 )表 3.2.3 按住宅层数不同分为独立式住宅、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对各种层数混合形式的居住用地,可采用相应的接近指标。
( 2 ) 在使用表 3.2.3 和具体选用指标幅度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层数和结 构、面积标准以及该地区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高的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低的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2.4 表 3.2.4 的指标是在根据表 3.1.1 的居住用地分级人口规模指标和表 3.2.3 的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初步进行计算的基础上,再对深圳市目前已经建成的数十个居住小区和组团进行了调查和验证,并对计算结果校正后确定的,作为编制规划时确定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标准。
3.2.5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 区绿地四部分,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人均用地水平反映了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是规划设计时必须统计的指标。在住宅规划区内还可能存在一些与居住用地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它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城市建设用地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不应纳入居住用地统计中。在具体使用表 3.2.5 时,要按居住用地的实际规模确定表格名称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格名称相应为“居住小区用地统计表”。表中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底层设公共建筑的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按住宅和公共建筑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底层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共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配套设施用地;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 2 )绿地面积应按本条文说明 3.5.2 的规定确定。
( 3 )住宅区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住宅区内道路按路面宽度计算,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3.2.6 表 3.2.6 所列项目是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的 11.0.1 条和表 11.0.1所规定的必要指标而确定的。
居住区规模可以通过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方面内容得到反映,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毛密度是反映住宅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和重视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及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总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容积率是根据住宅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日照要求及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控制住宅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总建筑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用地内住宅和配套设施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配套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旦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容积率、建筑容积率为常用的必要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 1.00 ,空地率 =1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住宅区的空地率 =1 -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可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更多的用地。绿地率是反映住宅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都属必要指标。
住宅区建筑密度是住宅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住宅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是住宅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另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居住用地规划设计可选用的技术经济指标还包括高层住宅比例、人口净密度、拆建比、土地开发费和住宅单方综合造价等,但不属必要指标。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是决定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表3.3.1 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表 5.0.6.1 和表 5.0.6 - 2 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了必要调整后制定的。该表既是编制法定图则时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依据,也是对尚未编制法定图则的地区提规划设计要点时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依据。《标准与准则》( 97 版)对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是基本一致的,都只做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最大值的规定。本次修订中,为适应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和“最适宜居住的城市”的目标要求,针对目前深圳居住用地开发中存在着盲目提高容积率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居住环境质量的问题和倾向,在制定最大容积率指标时,对《标准与准则》( 97 版)规定的部分指标进行了适当降低,将高层小区的容积率由 3.2 调低为 2.8 ,高层组团的容积率由 3.5 调低为3.2 ,以满足严格控制城市开发强度、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需要。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规模小于组团的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在用地构成、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参照组团、小区的用地控制指标存在指导性不强、难以操作等问题。结合深圳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本条款对于小于 10000 平方米 的用地做出特别规定要求。
( 1 ) 当地块面积小至一定规模时,若仍进行居住用途的开发,必然因为用地局促而产生一些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和设施配套问题,也不利于城市整体景观。《标准与准则》( 97 版)规定的零散居住用地下限指标为 2000 平方米 ,根据当前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新目标的要求,有必要将这一下限指标提高。本次修订工作确定零散居住 用地面积规模下限指标为 3000 平方米 ,低于该下限的用地已经不适宜单独用于居住开 发。 此外,确定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开发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保证一定的建设量,从而保证一定的人际交往范围和居住质量;建筑面宽和进深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不能影响周围地段开发;满足消防和退让红线的要求;建筑面宽和进深适合居住建筑的要求。
( 2 )零散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确定较为复杂,宜采用个案方式处理。具体方法是依据所在地块的法定图则或其它规划先编制详细蓝图,再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影响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3 ) 由于基地面积十分有限,往往造成空地零散、绿地率指标过小。而零散的 空地也只能形成宅旁绿地,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共绿地,这些都降低了居住质量。因此应对绿地率指标进行控制,采纳旧区的绿地率指标 25% 作为下限标准易于操作。
( 4 ) 为保证有限的地表面积用于组织公共活动,其停车位宜通过建设地下停车 场的方式来解决。
3.3.3 城中村改造
3.3.3 .1 城中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原农村居民点上形成的与城市环 境反差鲜明的特殊居住区,也被称为旧村、新村或老屋村。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并与 1992 年深圳市政府划定的旧村改造范围相区别,本标准与准则采用“城中村”这个名称,并采用《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的定义。
3.3.3 .2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模过小,将难以达到提高配套设施标准和改善居 住环境的目的。《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的第 14 条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应为用地规模 2 公顷以上的成片的已建成地段。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制定本条款。
3.3.3 .3 城中村现状容积率普遍较高,若按照一般居住用地的要求控制开发强度,必然造成拆迁补偿成本太高,使得改造项目因无利可图而无法实施。为解决这一矛盾,《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中对开发强度提出了以容积率和地价双重调节的措施,使得容积率的确定与经济利益及政策因素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城中村改造仍然需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以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应先编制改造规划,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同时要满足与居住建筑建设相关的其他技术规定的要求,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3.3.3 .4 城中村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不齐全及安全隐患严重,这也成为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和要求。
3.3.3 .5 环境质量低下、城市景观急需美化整治是城中村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 7.0.2.3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因此将城中村改造绿地率的下限定为 25% ,也与本标准与准则 3.5.3 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3.4 住宅区内道路
3.4.1 本条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 )的第 8 节有关条款而制定,作为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要求是:
( 1 ) 住宅区的主要道路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道路网应避 免形成四通八达的格局;要求道路的线形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及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
( 2 ) 应对日益明显的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形势,住宅区道路的车行系统和人行系 统必须合理规划,既保证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方便,又要保证行人的安全。应尽量将车行系统和人行系统分别设置,避免人车混行。
( 3 ) 应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 编排门楼号,从而有效减少外部人员来访的往返奔波。
( 4 ) 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用最低限度的道路 长度和道路用地;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捷的路网。
( 5 ) 在旧区改造中,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原有的地上和地下建筑及市 政设施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及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 6 )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的第 8 节的规定:“在地震烈度不低于 6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住宅区内部的道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及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够保证消防、救护及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3.4.2 本条是关于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规定和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 对住宅区与外部联系的出入口数量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避免小区道路出 现尽端式格局,从而保证消防、救灾及人员疏散的可靠性,居住小区对外出入口不少于 2 个。即使小区和组团实施独立的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 2 ) 为了便于残疾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住宅区内的出入方便,应在住宅区通 向各类公共设施的主要路段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可详见《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JGJ50 - 88 )。
( 3 ) 住宅区内道路纵坡的控制指标是根据深圳多年实践而确定的,规定机动车 最大纵坡为 10% ,比国家的同类标准提高了 2% ;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超过 3% 。
( 4 ) 《标准与准则》( 97 版)依据国家规范,将住宅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 和宅间小路三个等级,并制定了不同级别道路的宽度控制指标。但随着住宅开发市场化、多样化和小汽车进入家庭的趋势日益显著,特别是人车分流道路系统的设置,以往严格的道路分级模式已不适用于目前深圳住宅区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关于道路分级的规定和有关控制指标取消。
( 5 )条 文 3.4.2 .5 款规定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是指机动车道路路面内边缘的 转弯半径。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DBJ15- 11 - 94 )对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规定是:Ⅰ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 20 米 、 15 米 和 12 米 ;Ⅱ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 15 米 、 12 米 和 9 米 ;Ⅲ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2 米 、 9 米 和 9 米 ;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至 3 米 。而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住宅区多为小区和组团的规模,住宅区道路很少出现类似于广东省标准中的主道这样的居住区级道路,将 15 米 或20 米 作为最小道路转弯半径控制指标显得过大;而且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过大的道路转弯半径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也不便于控制住宅区内的行车速度以保证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的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宜采用广东省标准中次道的下限标准,控制在 9 ~ 12 米,地形条件困难时可减少至 3 米 。
( 6 ) 3.4.2 .5 款中对最小会车和停车视距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 规范》( DBJ15 - 11 - 94 )而制定。在住宅区道路设计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 应尽量采用正交,以简化路口的交通组织。按照道路设计规定,道路交角在 90 °± 15 ° 范围内都可视为正交型路口,因此规定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 75 °。当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围时,可在住宅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
( 7 ) 《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原有的建筑物长度、尽端式道路等与消防要求有 关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统一纳入本标准与准则第 19 章,以避免重复。
3.5 住宅区绿地
3.5.1 住宅区绿地的定义和内容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 ) 7.0.1 条制定。
3.5.2 绿地率是指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宅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是衡量住宅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本条款的绿地率指标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7.0.2.3 条制定的。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 ) 11.0.2.4 条的规定,绿地面积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 1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住宅区内道路算到路边,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 ;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详见图 3.5.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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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 3 )院 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绿地边界距住宅区道路路边 1.0 米;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 。详见图 3.5.2 - 2 和图 3.5.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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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有关大小乔木和灌木栽植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住宅采光、通风要求和树 木生长空间要求而规定的合理距离。若种植树冠较小的乔木,其与住宅外墙的距离可小于 5 米 。重视住宅外墙的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与居室绿化,对改善住宅区的生态环境和美化住宅空间环境,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特别是对于建筑密度大、绿地少的住宅区尤为重要。
3.5.4 本条关于停车库绿化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是全面体现生态功能,保证在计算绿地面积时全面涵盖所有绿地形式。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 .1 小区和组团的人均绿地指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 7.0.5 条制定,组团级的人均指标不小于 0.5 平方米,可以满足 300 ~ 700 户设置一个面积为 500~ 1000 平方米的组团绿地的要求;小区级的人均指标不小于 1.0 平方米,可以满足每个小区设置一个面积为 4000 ~ 6000 平方米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旧区改建由于用地紧张等因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以保证基本的居住环境要求。
3.5.5 .3 本条款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 ) 7.0.4.1 条制定的。因为用地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才可以满足一定的功能划分、设置简单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等基本要求,所以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 4000 平方米;而当公共绿地面积小于 400 平方米时,将难以设置活动设施和满足 基本功能的要求,因此组团公共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
3.5.5 .4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至少有一边与住宅区道路相邻,其院落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以小一些。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设置标准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完成深圳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一系列的行业改革和检讨以及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深圳一直保持超常规、高速的人口机械增长,其人口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尚未形成一种稳定状态,与国内其它大城市相比,人口分布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其次,有鉴于深圳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深圳于 2001 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再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4.1.1 关于公共设施分类原则的说明
表 4.1 中所列的公共设施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 93 )中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类,并根据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便于管理及上下层次兼顾等原则而确定的。表中所列的公共设施主要涵盖了对居民福祉至关重要的居民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这些设施与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八大类。
4.1.2 1 、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 1 )改变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从深圳的社会经济和人口分布现状来分析,《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公共设施分为市级、区级、街道和镇级、居住小区级四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深圳是一个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很大的城市,外来人口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快速发展所提供的大量就业岗位。特区内、外以及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就直接导致了机械增加人口的分布极不均衡,从全市人口分布极不均衡状况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特区内一个区的人口规模。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 2 ) 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 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编制的地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由此可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 3 )增加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建立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及居住小区五级的合理完善的公共设施分级体系。深圳的城市发展迅速,所辖各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居住人口规模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六个区都基本达到或超过中等城市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 4 ~ 6 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公共设施之间,存在着很大空白。从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出发,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是衡量国际化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准。其次,在深圳确立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服务和管理体系中,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应配置的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了将各项公共设施能够在规划中得到落实,应将各项必须配置的、尤其是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体系中。目前深圳各街 道办事处所辖的现状人口规模基本达到了 15 ~ 20 万人左右。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 在公共设施的分级体系中新增了居住地区级。
2 、关于确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说明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是根据主要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济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 )中的居住区级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规模而确定的。这种分级方式便于将政府规定的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在规划标准中得到具体落实。
从 2000 年开始筹备和试点,深圳特区已经完成了居委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居改社”)的工作。深圳在“居改社”工作中,确定了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按照便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社区协调的基本原则,以现有居委会形成的块块为基础,并结合范围、地域、人口、户数、工作量、认同感、归属感和资源共享等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科学合理划分新型社区,其规模原则上以 2000 ~ 10000 户或常住人口 6000 ~ 20000 人为基准数。”以福田区为例,在上述原则 的指导下,福田区将以前的 116 个居委会重新组织划分了 83 个社区居委会,大致可 分为住宅型社区、农转居型社区、混合型社区和工业区型社区四种类型。由于考虑了地域、认同感、归属感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到以后社区管理的科学性和方便,福田区 83 个社区的实际人口规模在 0.3~ 6 万人左右。其中, 45 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不足 1 万人; 31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在 1 ~ 2 万人范围内,与一个居住小区的规模相当;7 个社区的人口规模介于 2 ~ 6 万人。以“居改社”为基础,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区公共设施配套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加强并完善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体规定包括: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康复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和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其中前四项均属于公共设施,在建设中是否能够真正落实,需要从规划标准上提供依据和保障。因此,为了使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规划实践中落实,在编制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标准时,公共设施的分级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中有关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模的标准,并具体结合深圳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有关原则而综合制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说明如下:
(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15 ~ 20 万人。根据特区内街道办事处的 15 ~ 20 万的平均人口规模,并综合考虑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之间的关系,将居住地区 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15 ~ 20 万人左右,以有利于政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公共服 务和管理设施的落实。
( 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4 ~ 6 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中居住区 3 ~5 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考虑到深圳 少量大型社区居委会人口规模达到了 3~ 6 万人左右,对公共设施的实际需求远远超 出了居住小区的配置规模,需要独立成为一级。
( 3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1 ~ 2 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中居住小区 1~ 1.5 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结合
深圳市“居改社”工作中对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0.6 ~ 2 万人的 原则,以及大多数实际划分形成的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在 1 ~ 2 万人的实际情况而确 定的。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是由政府设置的、面向全市或全区的大型、高标准 公共设施。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规范》( GB50180 - 93)和深圳市相关的城市规划和设施发展规划的政策,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和商业设施等六大类。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往往具有独特的用途,如音乐厅、图书馆及博物馆等。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项目都是市、区两级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及各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其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 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在本章节中,仅仅列举了在 深圳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所必须的市级和区级基本的公共设施,但是无法在表 4.3 中对其配置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等。这些教育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目标、教育发展目标等来确定的,不能简单按照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等标准来确定服务人口规模或指导选址。
根据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分别于 2002 年 12 月 23 日 和 2003年 4 月 2 日 通过和批准的《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可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在主要内容,以培养、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 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训练”。上述条例中规定“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 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根 据目前深圳劳动部门有关职业训练机构的发展规划设想,将在近期内在市、区两级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特点及实际需求,设立职业训练机构。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职业训练机构纳入市、区级教育设施,依据全市统一规划确定具体的规模、选址,并进行建设。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 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从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优化利用医疗 卫生设施及资源的角度出发,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均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建设大型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方。有传染病区、 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在建筑用地规模上可考虑采用上限指标,并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4.2.4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由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 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等大型设施。这些设施都具有综合功能,并面向全市范围提供群众文化活动。
区级文化设施主要是区级政府面向本区设置并向公众开放的、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知》(深府〔 2002 〕 69 号)中有关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目标,即“力争到 2003 年底前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文化体育中心,并且达到文化设施‘四个一''(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的要求”,我们将上述四项文化设施确定为主要和基本的区级文化设施项目。
上述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4.2.5 市 级和区级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 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目前深圳已经建成了市级的深圳市体育活动中心,包括有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和游泳跳水馆等专业运动馆。
区级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及体育馆等设施。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知》 (深府〔 2002 〕 69 号)中有关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目标,即“力争到 2003年底前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文化体育中心,并且达到体育设施‘三个一''(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的要求”,我们将上述三项体育设施确定为主要和基本的区级体育设施项目。
上述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确定。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4.2.6 市级和区级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指敬老院(或颐养院)。《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 〕 4 号)中明确指出,深圳应尽快形成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服务网络,每个镇必须设置 30 床位以上的敬老院,力争全部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逐步具备住养、入户服务、日间照料及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向综合性、多功能社会化福利服务中心发展。着眼于未来深圳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 势,应将敬老院列为重点的社会福利设施之一。现状全市 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比例为 1.7% ,按照每千名老人( 60 岁以上)拥有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宜保持在 20 张左右的发展规划标准,合 0.6 床 /千人。敬老院的具体规模可根据人口规模及人口结构等因素来预测需求和确定。
4.2.7 市级、区级商业设施主要指市、区级商业中心区中的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考虑到目前商业发展受市场经济的主导和调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商业设施的业态和业种的分类宜粗不宜细。
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
1 、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的说明
为了方便居民的使用并使公共设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在设置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公共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表 4.3 中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是为使居民生活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最基本的设施要素,并且各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
本标准与准则表 4.3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中所列出的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设施。
由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注意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模的合理性,因此这些设施的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在深圳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紧张的前提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应注意节约用地,能够不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相对集中设置,这样既有利于集约用地,又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方便居民使用。
2 、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三级公共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际适用有关社区设施建设的标准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具体确定所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项目。当规划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地区( 15 ~ 20 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 4 ~ 6 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 1 ~ 2 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之间( 6 ~ 15 万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 2 ~ 4 万人)的规模时,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级别的公共设施。
3 、关于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说明
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较大,基本与街道办事处的管辖人口规模相当,是为几个居住区提供配套和服务的。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类设施。其中,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指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以及政策规定必须配置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居住地区级商业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和商品专业店。居住地区级的文化娱乐、商业等设施可以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 、关于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说明
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是响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社区居民创造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的服务功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 〕 4 号)中规定要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置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主要功能是助残、保健、婚介、家政、拥军优属、文体娱乐和便民利民等。因此,结合目前深圳市各街道办事处所管辖人口规模的平均水平,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将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定位为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功能包含各项便民服务设施、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
5 、关于普通高中的设置说明
普通高中学生的年龄为 15 ~ 17 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32 ‰,按普通高中的入学率达到 95% 以上计,并为适龄暂住人口入学需求适当留有余地,合 34 座 / 千人。在预测普通高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36 班高中,其次是 30 班和 24 班。在人口不足 3.5 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 18 班规模的高中。
普通高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6 、关于初中的设置说明
初中学生的年龄为 12 ~ 14 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19 ‰,考虑到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宜按 100% 计,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要求而留有余地,合 23 座 / 千人。在预测初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初中宜设 24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设施之一,初中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初中应按照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在确定学校班级数 时,根据学位需求,在适当兼顾初中 1000 米 服务半径的同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 36 班初中,其次是30 班和 24 班初中。在人口不足 3 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 18班规模的初中。
初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以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7 、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设置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政策,教育改革中提出的一项主要措施是在有条件新建地区建初中和小学合设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招收学生的年龄为 6 ~ 14 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67 ‰,按入学率 100% 计, 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需求适当留有余地,合 80座 / 千人。在预测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并应考虑到周围已有的小学或初中的学位规模和实际的学生人数,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 36 班、 45 班或 54 班,每班 50 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适当兼顾小学、初中合设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要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500~ 1000 米范围内。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 54班学校,其次是 45 班和 36 班,在服务人口不足 1.5 万人的地区宜设置 27 班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及附属体育场馆和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8 、关于小学的设置说明
小学是我国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小学学生的年龄为 6 ~ 11岁,现状 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48 ‰,按入学率 100% 计,并适当考虑为适龄暂住人 口入学需求留有余地,合 58 座 / 千人。在预测小学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小学宜设 24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45 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根据学位需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小学的服务半径控制在 500米 以内,并从规模效 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提倡优先建设 36 班小学,其次是 30 班和 24 班小学。在不足 1.5 万人的独立地区可考虑设置18 班小学。
小学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以及附属体育场馆和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9 、关于幼(托)儿园的设置说明
目前,在深圳不足 3 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祖父母或家庭保姆将孩子托养在家中, 很少将孩子送到托儿所,因此托儿所的学位需求很小,也基本是采取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专门针对年龄不满 3 岁儿童的托儿所。因此,本标准与准则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幼(托)儿园保育 2 ~ 5 岁儿童,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39 ‰,就近入园率 90% ,合 47 座 / 千人。在预测幼(托)儿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年龄构成及幼儿抚育方式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幼(托)儿园宜设 6 班、 9 班、 12 班或 18 班,每班 30座。考虑到方便幼儿就 近入园和入托等因素,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米 。不足 0.7 万人的独立地段宜设一处幼儿园,规模为 6 班。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并保证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游戏场地。幼(托)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及其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规模和相应的设置规定见本标准与准则的表 4.3 。
10 、关于综合医院的设置说明
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科室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 800 床、 500 床和200 床 3 种。深圳是一个人口增长迅速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在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的指导下,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公共设施类型之一,医疗卫生设施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的原则。从完善卫生医疗设施系统和提高卫生医疗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兴 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预测以及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按照居住人口的规模,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可以配建500 床或 200 床的综合医院,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 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建设在参考综合医院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专科特色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模。
11 、关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设置说明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配备的基层卫生医疗设施,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规模可按照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进行合理规划,但是原则上应按照每处建筑面积 400 ~ 1000 平方米的标准来执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12 、关于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的设置说明
文化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同规模的文化设施。其中,市、区两级的文化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音乐厅、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文化宫等,都具有综合功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文化、休闲和娱乐场所。
深圳现状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占地面积达到 296 万平方米,以全市 2000年底 432.9 万常住人口计,人均文化设施占地面积达到 0.7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文化设施的人均占地面积为 0.54 平方米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以活跃社区文化生活,《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知》(深府〔 2002〕 69 号)中提出了建设群众性文化设施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到 2005 年和2010 年,人均公共文化设施活动面积分别达到 0.8 平方米 和 1.0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设施面积不低于 0.3 平方米 ,在国内居领先水平。深圳现状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建设水平基本达标。
以上述建设目标为指导,将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目标确定为人均面积应分别不低于 0.05 平方米 和 0.1 平方米 和 0.15平方米 。考虑到社区文化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不仅包含各种室内场所举行的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展览等活动,还经常举办一些室外文化活动,如社区广场文艺演 出等。因此,在统计文化设施面积时,室内活动设施统计建筑面积,室外活动设施统计用地面积。
文化站主要是按照国家文化部关于建设群艺馆(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站(街道或镇级)的有关政策,结合深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现状设置的。考虑到深圳特区内各街道与特区外各镇的人口分布数量相差悬殊,为了避免文化设施设置的苦乐不均,所以将文化站结合居住地区级设置。作为一级群众文化设施,文化站的建筑面积规模参照了《广东省乡镇(街道)文化站评估定级量化指标》中特级站建筑面积 达到 3200平方米 的标准,并结合《深圳市文化事业发展( 1998 ~ 2010 )三年规划》及 2010 年远景发展目标的要求,将居住地区级人均文化设施面积确定为0.05 平方 米 / 人。由此确定文化站的面积规模为 5000 ~ 7000平方米左右。
在新建居住区,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和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的各活动设施可集中设置,但不必单独占地;在现有居住区中进行文化设施改造和增建时,可将上述项目 适当分散布置。
文化广场作为一种室外社区群众性文化设施,宜结合居住区绿地或户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设置。
13 、关于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的设置说明
体育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同规模的体育设施。其中,市、区两级的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政府设置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如深圳市体育活动中心和各区的区级体育活动中心,这些体育中心基本都包含有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设施。这些设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体 育比赛。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是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基层性设施。
深圳现状群众性体育设施的占地面积达到 396 万平方米,以全市 2000年底 432.9 万常住人口计,人均体育设施占地面积达到 0.9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体育设施的人均 占地面积达到了 0.51 平方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场 地 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知》(深府〔 2002 〕 69 号)中将深圳群众性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发展目标确定为:到 2005 年和 2010 年,人均公共体育活动面积分别达到1.0 平方米 和 1.6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设施面积分别为 0.5 平方米 和 0.8 平方米 。
在上述建设目标的指导下,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的人均面积应分别不低于 0.3 平方米 。考虑到社区体育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包括室内、室外多种不同形式的体育活动相应也需要建设多种形式的室内、室外体育设施。因此,在统计体育设施面积时,室内活动设施统计建筑面积,室外活动设施统计用地面积。
居住区级体育活动中心的面积规模为 12000 ~ 18000 平方米,其中包括室外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室内体育设施(如健身房、羽毛球场等)的建筑面积,至少应包括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和游泳池等设施项目。
从建设现状看,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大部分不足 2 万人,而且深圳住宅建设的楼盘因为受用地条件、资金等因素的限制也多为居住组团或不足居住小区的规模,为了保证较小规模社区的体育活动场地也能达到满足基本体育活动要求的最小规模,同时也保证一定人口规模的社区真正能规划和建设有相应规模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本标准与准则进一步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的不同细分为三级:200 ~ 500 平方米(人口规模小于 0.5 万人)、 1500 ~ 3000平方米(人口规模在 0.5 ~ 1 万人)和 3000 ~ 6000 平方米(人口规模是 1 ~ 2 万人)。这种细分有利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标准在实践中落实。
14 、关于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设置说明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站、社区康复中心、文化广场(公园)、 图书室和劳动保障站。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 〕 4 号)中有关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设置建设的政策精神: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和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以上述政策为指导,首先应落实市政府有关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的基本项目,前四项设施也是方便社区居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基本设施,因此作为基本项目纳入本标准与准则中。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这些设施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并方便居民的使用。
15 、关于劳动保障站的设置说明
劳动保障站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深圳市劳动局等单位先后于 2002 年 9 月、 2002 年 11 月和 2003 年4 月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而设置 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提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 2003 年 7 月深圳市劳动局、社保局、编制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建设的意见》,规定全市各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劳动保障站按照街道办事处设置,与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组合设置,建筑面积约为200 ~ 300 平方米。